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印发2012年
通知称,为落实好粮食*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02元。
通知规定的*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小麦*低收购价格时,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在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据了解,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