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可获奖励 新华社 发
为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
如何举报
每个环节向专门部门举报
发现危害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你可以通过实名、隐名和匿名3种举报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如何受理
监管部门按首问责任制受理
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举报事项,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接交部门负责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及落实奖励事宜。
奖励范围
举报11类违法行为可获奖
举报这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食品保质期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或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非法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和食品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奖金来源
设省级专项
奖励资金
据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经费的拨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这样奖励
举报"黑作坊"有特别奖励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同时,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已结案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发给: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犯罪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5%给予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犯罪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3%给予奖励。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该线索可以对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核实的,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无法按货值计算的,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人民币奖励。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低不低于200元人民币。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除按以上的规定予以奖励外,还给予2000~10000元的特别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或者举报案件在全国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报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安全保障
举报材料
按保密规定管理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