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4月22日电(记者初杭
辽宁省丹东市韩女士日前在市内某超市购得“佳梦”牌杏肉280克,共4小袋,共花费7.80元。回家后,韩女士在其中一袋杏肉里吃出一个苍蝇,另有一袋虽未开封,也能看到袋里有头发丝。韩女士因而呕吐不止。第二天,韩女士到该超市索赔,而商家只同意原价赔偿。韩女士不能接受,便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退还韩女士货款7.8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8元,同时给予精神补偿和车费等补偿114.20元,三项合计200元整。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介绍,《
据此,一些销售问题食品的商家仅给予消费者退款或换货的做法是错误的,逃避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向商家索取赔偿金,金额为所付价款的10倍。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