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 安徽人王某在余杭区租用三间租房作为药品仓库,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件情况下,通过"过票"形式,从外地两家医药公司购得大量药品、医疗器械,涉案价值人民币近300万余元。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王某近日被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也成了余杭检察院与该区八家单位共建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联动机制以来,被公诉的**被告人。
余杭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7月,该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贸易局等八家单位,共同出台《关于联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检察机关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对于有媒体曝光、上级领导批示、社会关注度高、后果严重的案件,**时间提前介入,目前已提前介入10余次。
经查,今年4月上旬到5月上旬,犯罪嫌疑人付某(女,46岁,四川人,租用余杭区径山镇平山村溪边长径路边的厂房,用工业硫磺熏制法加工笋干。5月10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在该厂房内,当场查获已加工的有毒笋干49袋、工业硫磺10公斤。经余杭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抽样检验,笋干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远远超过正常值。
依托余杭区检察院新升级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积*沟通联系,目前已开展信息通报10余次、移送案件线索3条,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线索,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如游某、谷某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院及时进行沟通,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11月15日和18日,余杭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游某、谷某及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今年6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游某、谷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南坝头自然村,采用勾兑大豆油、菜籽油的方法,假冒"金龙鱼"第二代食用调和油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