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自1995年10月以来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处罚也多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据了解,《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2月4日。
■看点
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母乳代用品,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意见稿》指出,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
医院禁止推销母乳代用品
此前,曾有部分医疗机构将产妇个人信息卖给奶粉销售商,导致产妇频繁接到各类母乳代用品厂家的推销电话。
对此,《意见稿》明确规定: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外包装不得印婴儿图片
《意见稿》指出,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母乳代用品禁止任何促销
《意见稿》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能以低于市场价销售母乳代用品。同时,厂家不能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处罚
违规者严惩甚至担刑责
《意见稿》提出,生产销售者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反应
不知医院禁止推销奶粉
孩子已有4个月大的蔺女士昨天告诉记者,她在北京某大医院每次做产前检查时,都会看到很多奶粉厂家的代表拿着用不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小包装奶粉与孕妇攀谈,并将袋子中的奶粉赠送给孕妇,她本人并不知道医院禁止推销奶粉,在拿到某知名企业的赠品后,她现在长期给孩子买该品牌的奶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