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保质期食品要“专区销售”扬州已有超市设“清仓”货架

百检网 2021-11-15

    扬州网讯 去超市购物,买回来的饼干却临近保质期;大瓶饮料没问题,但与其捆绑在一起销售的小瓶还有两三天就过期了……许多市民可能都有过类似的经历。近日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超市要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设立"临界专区",避免混肴以示区分,类似尴尬可能会得到终结。

    准新规

    区分临近保质期食品

    该办法在8月12日起至29日公开征求意见。它对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作出规范,并明确地方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监督。

    根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退市和销毁的责任和义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这里所称的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记者探访

    促销品可能临近保质期

    许多市民可能都会有这样的疑问,超市大量的临近过期食品流向何方?记者在各大超市看到,一般促销商品的保质期都非常临近。更容易迷惑人的是,一些商家对饮料、牛奶等采用捆绑促销的方式,将两瓶饮料用胶带纸绑在一起,其中一瓶的保质期可能会特别临近。

    昨天在乐天玛特超市的酸奶销售区,货架上促销的伊利原味老酸奶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7月30日,酸奶的保质期是21天,已超过保质期三分之二,应该算是临近保质期的产品。由于它正在搞"买一送一"的活动,吸引了很多消费者前来购买。

    有超市专设清仓货架

    在市区一家大型超市,食品区的过道旁专门设了一个单独的货架,上面打着"清仓"的招牌,放的都临近过期食品。一款薯片,生产日期为今年元月,保质期9个月,再过一个月就过期了;一款冰红茶,去年8月生产,保质期一年,还有10多天就过期了。

    超市做法

    一般倾向于捆绑促销

    一位超市负责人透露,对于已经过期的食品,肯定会下架的,一般不会再销售的。但由于超市商品数量太多,偶尔也会出现过期商品清理不及时,被销售出去的现象。

    该负责人介绍说,超市对于即将过期的食品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将要过期的食品与新生产的食品绑在一起促销;二是退回厂家;三是对熟食、生鲜肉进行销毁处理。后两种方式的处理成本太大,所以商家一般都倾向于**种做法。

    晚上打烊前进行甩卖

    西区某大型超市负责人则表示,针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商家一般都会进行打折处理,特别是一些水果、蔬菜、熟食类的商品。每天晚上打烊前,超市都会进行甩卖,时常会受到消费者的抢购。该负责人介绍,超市一般都会有计划采购,但是由于市场销售受季节、天气等多重因素影响,所以很难把握,这就会导致许多临近保质期商品的出现。

    实习生 陈高君 记者 李晓明

    【市民反响】

    "不用一个个地翻了"

    "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买到临近过期食品。"市民小黄告诉记者,现在她去超市购物都特别留心。

    小黄说,超市货架上同种食品通常有几个批次,不同批次的保质期也不尽相同。她的经验就是,将货架翻个遍,尽量买生产日期*近的。对于新办法,她表示很期待:"如果实施起来,我也不用一个个地翻了!"

    明示是商家义务

    不少市民认为,虽然在保质期内的商品允许出售,但消费者有知情权,商家应该对临近保质期的商品予以警示,让消费者明白购物。

    有人爱买"临近"食品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市民赵女士认为,食品的保质期非常重要,她明确表示不会选择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因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然而,也有一部分消费者的观念截然相反。他们时常会专门挑选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购买。因为这部分食品通常十分便宜。

    【外地做法】

    北京:专区食品有"杠杠"

    目前,北京市已在130家超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由商家将快到期的食品归置到一起,明确标示,统一优惠销售。今年将在北京全市范围内的商场、超市进行推广。

    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为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为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为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为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至4天。

    【更多征求意见内容】

    五类食品应下架退市

    五类食品应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分别是:

    --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外包装也要一并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将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一并保留可供追踪的影像资料等。相关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读报词典】

    退 市

    指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或退回食品生产者等行为。

    销 毁

    指对上述食品,经营者通过采取高温焚烧、深度填埋或者与畜禽粪便、秸秆混合堆沤有机肥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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