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吃得放心? 700多条意见聚焦浙江食品安全立法

百检网 2021-11-15

    浙江日报讯 "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吃什么心里都没数……"

    网上流传的这个段子,反映的正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起的信任危机。

    为让百姓餐桌不再受困扰,我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称"办法草案自去年底首次提交审议以来,就通过各种形式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使办法更好地体现百姓诉求。

    过期食品:需及时销毁

    今年4月,媒体披露上海一些超市,那些看起来白白香软的小麦馒头、淡黄诱人的玉米面馒头竟然是用过期馒头做成。一些临近或者过了保质期的馒头被运回公司,随后又被回炉"整容"成新馒头,重新摆上销售架。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监管不力,尽管有的商家会销毁处理,但仍有少数过期食品返回餐桌。

    办法草案2次审议稿曾提出,食品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意见收集过程中,不少部门和网民提出,过期变质食品就地销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的经营主体,不仅只是"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扩大到"食品经营者".

    *近举行的食品安全公听会上,省食品行业协会代表盛晓兔针对这条规定还建议:"办法草案中,'鼓励'两字应该取消,现在是信息社会,大家的手机几乎都有拍照摄像功能,记录这个销毁情况,不应该是鼓励,应该是必须。"

    记者看到,办法草案3次审议稿为此作出相应修改,"食品经营企业"被改成"食品经营者","鼓励拍照"被改成"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拍照"等。同时,添加"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除了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还要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等内容。

    食品添加:要严格把关

    "早晨,买两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胺奶,吃完开锦湖轮胎的车去上班。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一份人造鸡蛋卤注胶牛肉,加一碗石蜡翻新陈米饭,泡壶香精茶叶。下班,买条避孕药鱼、尿素豆芽、膨大西红柿、石膏豆腐。回到家,吃个增白剂加柠檬黄馒头……"

    这个让人哭笑不得更显无奈的段子,在网上被频频转载。事实上,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瘦肉精、牛肉膏和柠檬黄,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与食品添加剂有关,让百姓感到不安,甚至"谈添加剂色变".

    浙江安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总经理王颖说:"现在许多客户要求我们写承诺书,保证公司产品中不含违法添加剂。其中一个客户还要求我们承诺,公司产品不含今后可能检测出的所有违反食品安全的物质……"

    办法草案中,食品添加剂被单设一节,对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要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一些群众建议,将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的行为规范扩大到"食品生产者、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范围,让每一个环节都受到约束。

    据此,办法草案3次审议稿增加了不少新规定。如"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食品添加剂销售者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监管举报:应便捷高效

    在饭店吃饭,点了一桌菜,其中板鸭是饭店从外面买的。结果,顾客因吃了板鸭上吐下泻,如果要投诉的话,是到哪个单位?

    地方立法网一位网友的这一道难题,让立法者有了更多考量。原本,办法草案2次审议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在意见收集中,不少人反映,目前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都没法判断应当向哪个部门投诉,而部门之间容易相互推诿,让受害者举报无门。

    由此,办法草案3次审议稿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统一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调研中,还有专家指出,这种多头管理,使得食品监管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却又容易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这样,还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监管者相互推诿责任制造借口。

    办法草案3次审议稿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规定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

    至于以往管理混乱的食品摊贩,办法草案3次审议在原先规定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明确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

    公众参与:强社会监督

    "以前酒驾很普遍,小打小闹的处罚没有什么震慑作用。现在一提到酒驾,谈之色变,原因就是下狠心查处。食品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它的处罚力度,应该像查处酒驾一样下决心、下狠心,这样才有效果。处罚狠了,就没人再敢制造黑心食品了。"杭州市民王林的意见代表了很多人的心声。

    市民何银星也提出,对有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永久取消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以给予毁灭性打击。

    办法草案3次审议稿中,新增了不少针对具体违法事件的处罚办法。如食品生产经营者若是采购或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的,轻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重则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除了加大处罚力度,如何发挥民间力量和群众的监督作用,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并提出很多建议。

    "政府和宣传、媒体、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打一场维护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使那些无证食品、制假黑窝点无处容身。"

    "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多、监管部门力量普遍薄弱,建议将举报奖励有关内容单设一章,对奖励幅度、举报人的保护和待遇等内容加以详细规定,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参与。"

    ……

    在意见汇总单上,记者还看到,不少热心市民还毛遂自荐,要当"食品安全监督员".

    对此,办法草案3次审议稿在总则中专门增加"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内容,要求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并明确规定可聘请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叶元春认为:"社会公众既是食品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只有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才能有效消除社会恐慌,更好地实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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