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 为了加强酒类
根据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对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了全面部署。
通知要求,质检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完善酒类生产许可相关规定,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严厉查处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据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通知要求,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口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通知要求,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强化酒类进口监管。严厉打击酒类走私行为,规范进口酒类申报,充实价格信息等资料,查处原产地瞒骗等不法行为。加强监督检验和标签核对,对检验不合格、标签不规范的产品依法采取监督销毁、退运、技术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从事酒类进口业务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资质要求,督促进口酒收货人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加强酒类出口企业备案管理,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防止不合格酒类产品出口。
通知还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