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应对添加剂的使用实行告知公示制、承诺制和责任制,立法还应当细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的相关规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违规添加或吊销许可证。还有委员建议,应对可加可不加的添加剂予以明确规定。
针对有的企业进货查验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修改稿新增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留进货票据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新增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回收食品应当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针对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上海还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