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
制度共十三条,详细规定了被列入“黑名单”构成条件、惩治期限和措施等相关内容。制度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三种情况将被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
“黑名单”制度(试行》制度对被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惩治期限和措施作了规定: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自《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制度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在一周内逐级将“黑名单”有关材料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事由、惩治措施、起止期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被处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公众可以上网查询。对惩治期限满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销“黑名单”.
制度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黑名单”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向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