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6日电 全国人大代表、
议案称,目前《商标法》在驰名、**商标和民族品牌保护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目前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不利于民族品牌的成长、培育和保护。目前《商标法》过多强调驰名商标的被动保护,对尚处于成长、发展阶段的一些**商标未予立法保护,不仅会限制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建设和发展,更不利于今后民族品牌的扶持和保护。
二是,我国《商标法》没有设置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保护制度,造成商标权利人特别是驰名、**商标权利人为防止抢注而提出防御、联合商标注册申请存在法律障碍。
三是,目前商标异议、复审制度的设置容易产生权利滥用,直接导致商标注册流程缓慢,一些知名商标虽长期使用却无法得到注册保护。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议案建议,及早修订《商标法》、加强对驰名、**商标以及民族品牌保护力度的建议。
**,建议在加强商标保护的法律救济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商标保护的经济、社会功能,在《商标法》中专章、专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作出规定。鼓励国内企业创立**商标、驰名商标,并对**商标、驰名商标的权利人适当宣传其**、驰名商标予以支持,这样才能有利于国内企业创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适当扩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前提条件,对于符合**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要鼓励其申请认定,而不宜以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前提,当然,为避免乱认定,也应明确并适当控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或司法机关范围。
其次,建议《商标法》增加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法律规定,合理引导**、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对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或注册商标进行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的注册保护,严密防范不法分子的恶意抢注行为。
*后,建议修改当前的异议法律程序,限定异议程序的申请人资格及启动理由。建议对商标异议权利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特别是对其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的证据,同时规定商标异议不能成立的,依法赔偿被异议人因异议程序滥用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支出,以更好地防止异议程序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