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部分国储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百检网 2021-11-15


    记者24日从财政部获悉,作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2010年底前,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部分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将享有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两部门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此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该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根据通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百检能给您带来哪些改变?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客户案例展示

  • 上海朗波王服饰有限公司
  •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纽特丝纺织品有限公司
  • 无锡露米娅纺织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风电(凉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