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贵州省
委员认为:除了监管还应注重服务
在昨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在强调对酒类的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上比较充实,比如对
不过有委员认为,该《条例(草案)》强调监管比较多,但服务性的条款比较少,因此建议在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贵州酒类生产流通的服务,充分发挥贵州酒类地方支柱产业的优势,把贵州酒做大做强。体现在条例中,就应该增加一些对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服务性条款。
作坊与企业如何界定?
据统计,目前全省各类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约1460家,但已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只有286家。因此《条例(草案)》提出,对白酒生产作坊实行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对尚未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作坊,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白酒生产,又设定了较严格的生产限制性条件。
在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认为,《条例(草案)》中对生产白酒作坊与企业界定不清,容易造成法律漏洞,建议从生产规模、场地、产量等方面对白酒生产企业和作坊进行界定。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可以不申请办销售许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其销售区域,不得超越邻近乡、镇范围。
但有委员认为,我省一些地方酿酒作坊多如牛毛,这些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常常被各地商人收购,流通范围较广,因此建议农民自酿白酒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进行备案有助于对其生产的白酒进行质量等方面的监管。
打击假冒伪劣还缺处罚条款
《条例(草案)》第九条对生产流域的企业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流通流域的酒类销售行为也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在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认为,虽然《条例(草案)》对酒类生产流通环节的假冒伪劣行为提出了强制要求,但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建议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一些委员还认为,该《条例(草案)》对酒类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