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18日建议,有关电子
1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据悉,委员长会议决定,8月25日至29日将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建议会议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等法律案。
由此,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当规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此前的“全国牙防组”事件,到如今被告上法庭的国家质检总局,牵涉的不仅仅是一个行政垄断的问题,其更深层次揭示了如何对权力进行约束与监督以及政府职能如何转化。
发起第四波反垄断诉讼
在继8月1日、8月11日共6家防伪企业以行政垄断为由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之后,8月17日,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两家防伪企业,同样通过代理律师周泽,以邮寄诉讼材料的方式,分别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质检总局提起诉讼。这是质检总局近半个月内遭遇的第三波反垄断诉讼。
目前,原告8家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诉讼要求均相一致:请求确认被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我们还将发起第四波反垄断诉讼,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业务。”8月19日,作为相关防伪企业的诉讼代理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仍没有接到北京一中院的立案通知,但仍有防伪行业多家企业正在与其联系。
尚未接到立案通知
“目前我们仍然没有接到立案通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向早报记者表示。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当日,北京兆信公司等从事数码防伪业务的4家企业向北京一中院状告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据龙刚介绍,4家防伪企业认为,质检总局强制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业务,由于这些防伪企业与中信国检经营同类内容,面临不公平竞争。“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质检总局由此成为《反垄断法》“**被告”。
“从2005年4月开始,质检总局就不断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龙刚说,“未经招标,中信国检依据行政力量成为质检总局进行打假的**电子平台。2008年5月中下旬,我们几家企业终于决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