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了《成都市
征求意见稿所称
生产管理
未经检验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添加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上给予警示性说明。
征求意见稿除了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要求外,还同时提出,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同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具备持续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具有保证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的卫生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等,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具备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手段,建立原辅料和产品出入库、销售记录等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销售管理
应当专柜专架定位存放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所进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购货者名称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指出,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取得载明食品添加剂销售范围的营业执照。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和经营场所。
使用管理
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现场,不得存放非食品用添加剂;不得存放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存放与所生产、经营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未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种类、成分、使用比例等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有关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