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刘女士在打开一瓶“
瓶盖伤了消费者
2006年6月6日,刘女士在某餐馆就餐时拧开一瓶“娃哈哈营养快线”牛奶果汁瓶盖,没想到瓶子突然爆炸,瓶内的饮料喷射而出,在巨大冲力作用下,瓶盖不偏不倚击中了她的左眼,造成十级伤残。
据介绍,肇事的饮料由浙江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以下简称公司方)。刘女士以3.5元/瓶的价格,从某大型超市购买,系塑料瓶装饮料。让刘女士至今还纳闷的是,那瓶饮料10分钟前刚饮过,为何饮用余下部分时就爆炸了呢?
超市厂家都说没责
据刘女士介绍,事后她找到超市负责人,对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遂找到公司方驻成都办事处负责人金某,金某为她报销6252元治疗费后,再也不付余款了。公司方虽承认饮料出自该厂,但认为产品经过了严格质量把关,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责任在于刘女士储藏不当。
刘女士只得把超市、公司方一同推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44932元。
法庭双方展开激战
法庭上,公司方代理人称,刘女士**次开启饮料瓶盖时未爆炸,说明该产品并无缺陷。此外,饮料并未超过保质期,说明未发生质变。**可以解释爆炸原因的是,由于刘女士储存不当,使饮料与空气接触发生反应造成的。公司为防止这一后果,特地在瓶盖上明确警示“开盖后需冷藏请当天饮用”。
刘女士的代理人肖忠平认为这一解释即使正确无误,公司就该在饮料瓶上标明变质后的相关警示标识。事实上,发生爆炸的饮料并未超过保质期,两次饮用相隔不到10分钟,在这*短的时间内,饮料不可能发生质变,爆炸与饮料质量有关。
无缺陷警示应当担责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事故系饮料本身缺陷造成,超市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进一步阐明,即使“娃哈哈营养快线”本身质量合格,仍无法排除其潜在危险性。公司方既然确认饮料运输、储藏不当会爆炸,就应把可能出现的危险性注明在产品上。由于饮料存在警示缺陷,故应对赔偿结果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公司方支付刘女士各种赔偿费用共计33859元。公司方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