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效期标注方式应改进

百检网 2021-11-15
  依据产品质量法,我国相关厂家在食品包装上应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但在实际情况中,生产厂家往往只是标注了生产日期,这样,消费者虽然对生产日期能够一目了然,但对有效期限则需细细推算,带来了诸多不便。如1月21日生产的食品,保质期为3天,消费者立刻知晓24日以后就不能食用;但如果保质期是15天,就需要掐着指头算一算;如果保质期跨月,还需考虑 月大月小等因素,消费者就很难准确算出有效期。

  更为不便的是,由于我国的出口食品有效期标注未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因此也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贸易纷争。如2005年初,东南亚和南亚部分地区发生地震和海啸之后,我国政府发起了规模巨大的海外救援行动,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但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食品只注明“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某日”,因此导致一些国家的组织和个人误把我国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当作使用有效期,草率地认定我国援助的是过期食品,为国家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方便消费者,同时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减少因食品有效期标注差异所引发的误会和贸易纷争,建议有关部门能尽快修订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文,强制生产企业在所有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某日”;对出口食品,应只标注食品的失效日期,不再标注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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