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快报报道了雅士利、南山等企业涉嫌违规使用**标志的现象,引起了社会较大的反响。
“五一”节前,记者在走访广州的一些超市同时却惊奇地发现,大量的知名企业均有使用过期**标志的情况。
这些2006年生产的产品却贴着“2002年3月—2005年3月”的**标志,留给消费者的悬念是这个过了期的**标志是否有效?企业的这种操作是否违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企业和部门。
大量企业使用过期**标志
记者调查发现**产品使用过期**标志的现象非常广泛。在岗顶好又多超市记者看到,2006年2月生产的伊利罐装婴儿奶粉、2006年3月1日生产的南山罐装奶粉、2006年2月13日生产的罐装圣元奶粉标签上均使用的“2002年3月—2005年3月”的**标志;而2006年3月30日生产的鲁花花生油仍使用的是“2002年8月—2005年8月”的**标志。
另外,在天河南一路的万佳超市,生产日期为3月29日的500ml装海天“银标生抽王”,标签上使用的依然是“2002年8月—2005年8月”的**标志。
记者同时在超市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均为2006年(在获得新**资格以后,新的产品却贴着过期的**“牌照”,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个月内可用原**标志
随后,记者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上述的这些企业均获得了期限为“2005年12月—2008年12月”的**资格。依照质检总局2003年的规定“产品**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资格的企业,允许其在申请期间继续使用**标志”。
因此,上述产品在获得新的**资格前继续使用旧的**标志均是符合要求的,问题是继续使用旧的**标志的期限是多久?
4月25日,记者致电圣元乳业公司北京总部,该公司公关部的王经理给记者发来了质检总局2005年发布的《产品**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再次获得**资格的企业,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允许该企业继续使用原**标志。
三企业有逾期使用旧标志嫌疑
某行业人士也向记者透露,质检方面在一年内接受到重新申请**资格的企业往往多达数百家,因此质检总局一般都会一次性审批大量企业,而这些企业都会在同一个时间获得相同的**有效期。因为质检总局“批准之日”基本上与**期的起点时间间距很小,一般计算规定中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都会用新的**期的起始点去套。
因此,按照这种算法,重新获得期限为“2005年12月—2008年12月”**资格的产品,在“2005年12月—2006年2月”期间内使用原有标志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2006年3月后生产的产品就必须在标签上使用新的**标志。
根据记者走访的情况来看,南山、鲁花、海天等企业部分产品使用老的**标志均超过了规定期限,有逾期使用旧**标志嫌疑。
为了证实此事,记者于节前向质检方面发去了采访提纲,但是截止记者发稿时仍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
企业回应:
鲁花:“5.1”之后采用新包装
日前,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莱阳鲁花花生油有限公司品管部龚主任。龚主任表示,因为企业没有预料到再次申请**的资格这个快就通过了,因此企业将原有的包材一直印刷到了2006年4月底,但在“5.1”之后生产的产品将均采用新包装,5月1日之前出产的鲁花花生油标签上印有的**标志仍很可能是“2002年8月—2005年8月”。
龚主任承认了该行为的确违反了质检部门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未对如何整改做出正面回答。
圣元乳业:公司没有超过规定期限
圣元乳业公司北京总部王经理对记者表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新规定,为了避免包材的浪费,在获得新的**资格后,在三个月内仍可以使用原有包装,而圣元在3月份生产的产品中已经完全使用了新的标志。
南山:已获得新**期限
节前,南山方面给记者发来了已经获得“2005年12月到2008年12月”的**期限的证明。随后,记者想就上述发现的问题深入 对公司进行采访时,该公司市场部总监谢文杰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部分过期使用**牌名单
记者观察:
**牌为何屡屡过期?
业内人士认为,造成这种现象其实跟包材的提前印刷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企业的包材一般都是提前印刷,因此如果及时的更换标签势必造成大量的包材浪费,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一点,质检总局才给予了每个企业三个月的过渡期,但是一些包装印刷期限过长的企业为了避免损失,在三个月后仍怀着侥幸心理,使用原有的包装。
该人士甚至认为,此举虽然不涉及到产品的质量问题,但是其违规操作,涉嫌对一些关注**标志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了误导,从这个意义上说,该违规现场并非小事。
对此说法,某知名企业的负责人提出了异议。该负责人表示,任何企业都是不想违规操作的,虽然质检总局在12月之前批准并通过了**资格的申请,但是**编号发到一些企业的手中已是二月中下旬,没有**的编号,企业不可能对新的包装进行提前印刷,因此一些标准化流程很强的企业只能在3月份继续使用新旧包装。“企业明明知道这是违规的,但是也不得不这么做,在这个期间企业实际上一直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一些发现这个问题的超市怕自己受牵连,也总是逼着企业下架”。
相关链接:
**产品事件
事件一:雀巢和光明事件
2005年5月25日,浙江省工商部门公布了一份儿童食品质量抽检报告,其中“雀巢**成长3+”奶粉被发现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上限40微克。随后北京、昆明等地也有类似发现。6月5日,雀巢中国高层才就其奶粉碘超标一事向消费者道歉。6月8日,国家标准委公开表态:“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儿配方奶粉应禁止生产和销售”。
据2005年6月5日河南电视台报道,光明乳业郑州子公司将过期奶回炉并用于销售。6月7日,人民网发表《记者暗访揭开变质光明牛奶返厂加工再销售黑幕》。事件曝光十多天后,光明发布正式公告承认,“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存在用库存产品在保质期内经检验合格再利用生产”,并将事件涉及生产线停产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免职处理。
2005年6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声明强调,雀巢、光明这两款出事产品均不在国家**产品之列。此后媒体舆论将予头指向了国家**制度。
事件二:知名食用油被罚9万元
据《**财经日报》报道,2005年4月份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检查中发现, 从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间,某知名品牌食用油在未获得“国家**”产品证书的两款食用植物油(即山茶油和玉米胚芽油塑料包装瓶上,违规使用了“国家**”产品的认证标志。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食用油广西生产商作出罚款9万元的处理决定。随后,该生产商将所有涉案油全部收回,并上市同类产品的新标签替换油。
此事一经曝光,该公司有关代表紧急约见记者表示:因为拿到的国家**证书适用范围是该品牌食用植物油,所以公司在“理解上产生了偏差”,认为所有食用植物油都是**的。
事件三:**果汁被检出铅超标
据今年3月8日国内媒体报道,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不久对该市的饮料和饮用水等五大类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结果上海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汇源真橙汁饮料500ml/瓶(20050714)被检铅超标。
汇源集团东北区的总经理助理苗先生表示,汇源饮品拥有国家认证的QS标志,直到2008年之前,都是国家**产品。对于此次汇源真橙汁铅超标一事,他表示公司正在关注进展情况。
“**”制度大家谈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产品出问题一票否决
不排除这样的问题(**产品出问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态度非常明确,**产品是经过严格的规定程序才被评为**的。但是,如果发现了问题,我们的规定是一票否决。如果你发生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刻取消你**产品的称号。而且规定你在三年之内,不能再申请获得**产品的称号。是人为的问题还是别的什么问题?要曝光,要严厉的进行查处。
——2006年3月13日央视《生活》专访
声音一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汉洪:**制度需要宣传
国家**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它体现出的是客观、公平、公正,在过程的控制、审查和必要的监督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考虑。面对消费者的质疑,**制度需要在消费者中进行更广泛的宣传,才能让他们消除误解。
——2005年6月23日新华网《**制度合理吗?质检总局回应“**质疑”》
声音二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世贤:把责任推到**制度是本末倒置
**产品出问题了,然后把责任推到**制度,这是本末倒置的。如果认为**制度有问题而导致企业去“犯错”,那市场经济还能继续吗?我们所谓的公平是有假设前提的,那就是它是正确的,这样的话,才能让企业更好地去贯彻执行。现在由于企业没有遵守认证体系赋予他们的责任,而去追究前提的公平与否,那就无公平而言了。
其实制度的好坏在于其执行的力度,而执行力又是和细节相联系的,但这一切*终是要落到人员的素质上。
——2005年6月28日新闻周报《**产品出事该由谁来担责》
声音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制度导致了不公平竞争
一旦企业的产品获得政府的**称号之后,消费者对他们的产品也更加信任。但是一般的品牌则需要自己去建造市场,自己打品牌,无形中花费则要更多。这等于是企业将政府的信用转变成了企业自身的信用。从而可以看出**制度也是不公平的制度。政府行为在无形中变相地介入到了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中,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不公平的竞争。
——2005年6月28日新闻周报《**产品出事该由谁来担责》
声音四
律师张显峰:谁来监督**产品?
《产品质量法》赋予了国家质检总局检查产品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但该局又通过部门规章,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在相关办法和细则中,一方面规定:**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单位对在**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将受到通报批评等处罚。另一方面又规定:**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标志、收回**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设想一下,不检查是不合理的,而检查了就是违规的。那么质检部门如何发现**产品确实有质量问题?
——2004年9月23日律师张显峰致质检总局的公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