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威世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该公司在某报发布“丽姿”减肥胶囊的保健品广告23则。广告中出现了“产后肥胖型金马影后·李丽珍·像我这样年轻妈咪恢复曲线就靠丽姿生完女儿的**年,我难以接受自己那虎背熊腰的样子,简直就是一个肥师奶。幸好我的朋友告诉我用丽姿,很快我的体重、腰围就达到了理想的标准,重现S身段,我告诉像我一样的妈咪们,用了丽姿保证比您生宝宝前更FIT,更靓丽。”以及消费者的照片等。广告中出现了使用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证明“丽姿”胶囊减肥功效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朝阳工商分局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丰台咨询分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2004年4月27日,该公司登记注册后,即开始在注册地址(后搬至2305室)对其总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富硒灵芝宝”利用印刷品、网站、店堂等广告形式对外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印刷品广告宣传中,以虚构的中国农业科学院抗癌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的名义,主办编辑了“肿瘤康复指南”宣传册,对其产品进行宣传。
另外,该公司在网站、印刷品、店堂广告中对其产品进行了“能彻底消灭肿瘤细胞,防治肿瘤的复发和转移,富硒灵芝宝能够切断肿瘤细胞能量供应、抑制肿瘤细胞分裂增值”等不能够达到的功效的宣传,并且使用了大量患者的病例作证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丰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丰台咨询分公司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