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申报进口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时,除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规定执行外,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要填报“06”。
二是须提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8月1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包括“台湾省商业会”、“台北市商业会”等。
三是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应符合相应运输要求,即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马祖运输到大陆关境口岸,或经过香港、澳门或日本石桓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
由于水果有保质保鲜的特殊要求,需要在*短的时间内进行销售、加工或处理。因此,天津海关为台湾零关税水果进口开设了专用快速通道,加快验放速度,在*短的时间内完结各项海关手续,确保其在口岸通关不等候不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