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联合发布公告。
要点解读:
1.自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出口时,国内的质量标准和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2、非医用口罩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出口方承诺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内或国外的质量标准。
>进口方则承诺认可该产品的质量标准且不会把非医用口罩用于医用用途。
3.商务部提供“企业白名单”:国外质量标准所认可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提供“企业黑名单”:国内市场查处的质量不合格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4.海关将凭这两个企业清单对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的报关决定是否验放。
5.医疗物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要求。
6.对于医疗物资,商务部提供获得国外质量标准认可的生产企业名单
提示:在口罩等防疫物资严格管控期间,不管是非医用口罩还是医用防疫物资的制造商,产品生产和出口时都要注意合法合规,并随时根据疫情期间的相关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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