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采购】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供应商入围审核

百检网 2021-11-18

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供应商入围审核公告2021-VQ01-F1048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通过资格审核确定入围供应商,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到我部进行审核。

一、项目名称: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供应商入围审核

二、项目编号:2021-VQ01-F1048

三、项目概况:

军队自行采购平台电商、生产商实行审核入围制,保障范围为全国,不限制入围数量。为确保入围供应商质量、平台按时上线,确定候选入围电商和生产商名单后,先行组织系统对接、商品报价等准备工作,同时需组织专家,成立工作小组,8月1日前实地考察首批入围电商(生产商为抽查)资质情况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现场考察(抽查)资质不符或承诺虚假的取消入围资格,并按军队供应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审核合格入围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1年,自获得平台交易权限时间起算,有效期到期后经采购服务中心网上资格核验合格的,有效期自动延续1年。

首批审核合格入围供应商应当向采购服务中心提供承诺,承诺内容由采购服务中心根据自行采购平台管理规则拟制。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电商):

(一)基本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控股企业。本项目不受理联合体。

3.截至申请之日,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经审核专家现场通过“军采e信”、军队采购网对第3条进行核实合格。

5.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按照统一要求提供保密承诺文件。

(二)特定标准

6.具备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持证主体应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7.具有电商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具备电子商务平台和自营产品,截至资格审查当日前6个月,其电子商务平台每月活跃用户数量不少于1万个,上架在售的自营产品数量每月平均不少于1000款。承诺在军队自行采购平台申请上架和报价商品全部为其自营产品。(企业自行提供数量并承诺真实有效)

“自营产品”指电商对其自营的产品具有所有权,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由电商开具发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申请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度至2020年度每个年度的营业总额均不少于5亿元,其中在军队采购网上商城以外的交易量不少于3亿元,且与政府或企业电子卖场(或网上商城)有合作协议。(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政府或企业电子卖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凭证为准)

10.申请企业须提供军队自行采购平台10个(含)以上产品大类中每类至少10个产品的生产商或品牌商的销售授权书或相应资格证书。

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产品大类以企业申请入围时,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发布目录为准。

11.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社保人数,企业近三年(2018年6月以来)每月社保缴纳人数均在50人以上。

12.在全国20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置有线下服务网点或实体店(具备销售或售后服务功能)。服务网点或实体店的主体(承租方)应当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售后服务合同的其他企业。(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或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且审核当日仍在合同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生产商):

(一)基本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审核以《标准文本》要求为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且为非外资独资或控股企业。本项目不受理联合体。

3.截至申请之日,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经审核专家现场通过“军采e信”、军队采购网对第3条进行核实合格。

5.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按照统一要求提供保密承诺文件。

(二)特定标准

6.为台式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交换机、路由器、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12类产品中至少1个类别产品的制造商,且近1年(2020年)企业营业总额50亿元以上。

或者为CD/DVD刻录盘片、U盘、刻录机/光驱、移动硬盘、体温计/仪、口罩、硒鼓/墨粉、办公用笔、办公用纸、洗手液、纸巾湿巾、饮用水12类产品中至少1个类别产品的制造商,且近1年(2020年)企业营业总额5亿元以上。

营业总额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7.具备商标注册证(仅限产权归中资企业所有的品牌)。

六、申请材料和递交要求:

(一)申请材料(除必须要求原件外,其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均可):

(1)营业执照副本(前三项事业单位可提供事业法人单位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截止谈判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交费人数单据和银行转帐单,不清晰或资料不全的无效)

(5)截止谈判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纳税的证明材料(提供银行转帐单和对应税务机构出具的税收完税凭证,不清晰或资料不全的无效)

(6)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附件1)

(7)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2020年度审计报告主要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附件2)

(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未到开标现场需提供,附件3)

(10)报价方基本情况表(附件4)

(1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件5)

(12)报价方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附件6)

(13)报价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附件7)

(14)截至申请之日,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提供网页截图)(专家还须现场通过“军采e信”审核)

(15)保密承诺书(附件8)

(16)技术要求响应承诺书(附件9)

(17)真实性响应承诺书(附件10)

除以上1-17条外,电商还须提供一下材料:

(18)报价方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持证主体应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19)报价方电商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具备电子商务平台和自营产品,截至资格审查当日前6个月,其电子商务平台每月活跃用户数量不少于1万个,上架在售的自营产品数量每月平均不少于1000款。承诺在军队自行采购平台申请上架和报价商品全部为其自营产品。(企业自行提供数量并承诺真实有效)“自营产品”指电商对其自营的产品具有所有权,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由电商开具发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申请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度至2020年度每个年度的营业总额均不少于5亿元,其中在军队采购网上商城以外的交易量不少于3亿元,且与政府或企业电子卖场(或网上商城)有合作协议。(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政府或企业电子卖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凭证为准)

(22)报价方供军队自行采购平台10个(含)以上产品大类中每类至少10个产品的生产商或品牌商的销售授权书或相应资格证书。

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产品大类以企业申请入围时,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发布目录为准。

(23)报价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社保人数,企业近三年(2018年6月以来)每月社保缴纳人数均在50人以上。

(24)报价方在全国20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置有线下服务网点或实体店(具备销售或售后服务功能)。服务网点或实体店的主体(承租方)应当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售后服务合同的其他企业。(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或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且审核当日仍在合同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除以上1-17条外,生产商还须提供一下材料:

(18)报价方为台式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交换机、路由器、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12类产品中至少1个类别产品的制造商,且近1年(2020年)企业营业总额50亿元以上。或者为CD/DVD刻录盘片、U盘、刻录机/光驱、移动硬盘、体温计/仪、口罩、硒鼓/墨粉、办公用笔、办公用纸、洗手液、纸巾湿巾、饮用水12类产品中至少1个类别产品的制造商,且近1年(2020年)企业营业总额5亿元以上。(提供制造商证明材料,营业总额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19)报价方商标注册证(仅限产权归中资企业所有的品牌)

(20)报价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因复印件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报价方自行负责,投标人同时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格式见附件。

(二)递交要求

1.格式规定和签署

(1)申请材料必须工整、规范、统一、清晰,采用A4幅面纸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应当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申请材料一式5份(正本1份,副本 4份),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黑色、蓝黑色墨水填写,并在封面的右上角注明“正本”或“副本”。

(4)申请材料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5)申请材料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密封和标记

(1)申请材料的正本和副本统一装入密封袋内,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申请人全称,并注明“资格入围审核申请文件”字样。

(2)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明确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申请材料送达采购机构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将拒收。

(3)电报、电话、电传、快递等形式的概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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