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五条,可以开具等级建议表的单位分为四类:
一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由其开具的建议表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报材料附件,其格式与上面表格样式有所不同,但具有同等效力。
二是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需要由院、集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开具,才能得到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构认可。
三是涉密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一般指与军方采购部门直接签订合同的单位(与生产整机、整车的单位不完全一致,同时各地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构在总承包单位认定理解和操作上会略有差异),并需要提供证明总承包方地位的合同,否则建议表无效。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教育部等有职权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部门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