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早在2003年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之后环境保护部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根据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即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简称7号令)规定,在中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之前,需进行申报并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在7号令下,凡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的化学物质被认为是新化学物质。用作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以及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也属于7号令管制的范围。根据申报量和使用条件等的不同,7号令下3种不同申报类型 包括:科学研究备案、简易申报和常规申报。
2017年8月28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调整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
申报人的种类:
-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境内生产商;
-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境内进口商;
- 拟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厂商(包括 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外厂商应委托具有代理人资格的机构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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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声明制定
- 制作风险评估报告
- 申报相关材料制作、递交及跟踪
- 申报前后与法规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
- 申报后义务服务(如年报、首次活动报告、每次活动报告等)及列入《名录》申请
- 法规培训
- 法规咨询
申报类型 | |
申报类型 | 适用范围 |
科学研究备案 |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申报量 < 0.1吨/年;为了进口样品在中国境内完成生态毒性测试。 |
简易申报 | 基本情形: 申报量 < 1 吨/年; |
特殊情形: 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申报量 < 1吨/年;以科学研究为目的,0.1吨/年 ≤ 申报量 < 1吨/年;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申报量 < 10吨/年,且不超过两年的。 | |
常规申报 | 申报量 ≥ 1吨/年(简易申报的特殊情形除外) 4个量级:I级: 1吨/年 ≤ 申报量 < 10吨/年;II级:10吨/年 ≤ 申报量 < 100吨/年;III级:100吨/年 ≤ 申报量 < 1000吨/年;IV级:≥ 1000 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