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
中国山东省提供化学品管理办法咨询,同时地方政府将于7月至10月进行检查
在一项旨在提高安全性的行动中,中国山东为该地区建立新生产设施或升级现有生产设施的公司提供标准措施并进行了磋商。
同时,5月27日,山东省政府还发布了应急管理部(MEM)计划,从7月至10月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特定设施进行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目标是:
- 通过检查全面识别风险和隐患;
- 明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企业,配备合格的安全人员;
- 关闭不合格企业。
中国收集24种物质的风险评估数据,大多数物质是欧洲的SVHCs
根据5月27日发布的通知,中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MEPCC)已要求工业界提供24种化学物质的数据。收到相关信息后,卫生部将开始自己的风险评估。
授权,或受REACH附件十七的限制。世界各地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已确定它们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物质包括:
- 苯;
- 双酚A(BPA);
- 十五氟辛酸(PFOA);
- 甲基-2-吡咯烷酮(NMP);
- 4,4’-亚甲基二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MDA);
- 4,4’-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
- 4-甲基-m-苯撑二异氰酸酯和2-甲基-m-苯撑二异氰酸酯(中文描述中,这些物质有一个名称,但指两种物质,两个CAS号);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 4,4’-亚甲基双[2-氯苯胺];
- 甲苯;
- 1,2-二氯丙烷;
- 五氯苯硫醇;
- 磷酸三(2-氯乙基)酯;
- 磷酸异丙基苯酚(3:1);
-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
- 2,4,6-三叔丁基苯酚;
- 1,2-二氯乙烷(EDC);
- 1,4-二氯苯;
- 氯甲基甲醚;以及
- N,N-二甲基甲酰胺。
所需信息包括:理化性质;毒理学数据;生产和使用数量;使用和生产方法;以及环境暴露数据。
MEPSCC鼓励所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数据。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提交,截止到8月31日。
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技术指南(总纲)》征求公众意见稿
2019年5月,工业标准草案规定了评估人类暴露于环境中化学物质的健康风险的一般原则、程序和方法。它还为环境管理领域提供指导,如化学品、污染场地和农田土壤管理。
它的目标是监管机构和学术界评估潜在的健康风险的化学污染物。标准草案的工作始于2017年,总体上遵循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环境保护署评估环境中化学品健康风险的框架。
该标准包括如何进行以下操作的详细信息:
- 危害识别
- 剂量反应评估;
- 暴露评估;
- 风险特征。
中国发布ROHS 2合规性评估原则,企业可选择自我申报或第三方认证
5月16日,中国当局发布了期待已久的《中国ROHS 2合规原则》,该规则引入了自愿认证或自我申报系统,以证明符合电气和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限值(EEP)。
根据制造商选择的合格评定类型,系统引入了两个可使用的标识。这些是中国绿色产品(CGP)标识,但它们不能取代现有的中国RoHS标识,必须继续使用。新标识可用于包装、产品手册和在线营销。
经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目前尚未在通知中确定,也没有公布时间的迹象。中国有许多提供RoHS检测服务的检测、检验和认证公司,经工信部批准后,可以提供认证服务。
选择自行申报的公司,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向平台提交信息及相关配套技术资料。
生态环境部公示 2019年第 3 批拟批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2019 年 5月27日,生态环境部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 号令),对18份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符合有关要求,拟批准登记。公示的18份常规申报中有6项为“一般类”,4项为“危险类”,8项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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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示 2019年第 4批拟批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2019 年 6月20日,生态环境部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 号令),对22份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符合有关要求,拟批准登记。公示的18份常规申报中有1项为“一般类”,8项为“危险类”,13项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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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
2019年6月26日,中国生态环境部拟组织开展《名录》增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范围
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办法》豁免的物质类别除外。
二、增补程序
(一)提交申请。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掌握的符合前述增补范围的化学物质,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报送环境部。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化学物质的经销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行业统计材料、化工年鉴、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公开出版物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化学物质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材料。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审核登记部
电子材料接收邮箱:
(二)符合性审核。环境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化学物质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核结果公式。对于专家审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申请,环境部将相关审核情况在部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告列入名录。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环境部发布公告将相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
三、其他要求
(一)生产、进口不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应按《办法》的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环境部将加大对未经登记非法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查处力度。
(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办法》宣传,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协会、单位按本通知要求配合开展《名录》增补工作。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王蕾
电话:(010)66556259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刘晓建
电话:(010)8466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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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承诺制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第45号)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审评审批效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实施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承诺制审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证件(以下简称批件)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申请人自查并承诺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其批件延续申请,事后组织技术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二、需要申请批件延续的,自产品批件届满前6个月起,申请人按照本公告附件1的要求,对产品开展全面自查。经自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平台提交自查承诺报告(样例见附件2)及批件延续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延续。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准予延续产品的申请资料开展事后技术审查,发现资料内容存在问题需要补充或说明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资料;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提交虚假资料情形的,依法撤销产品批件。
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延续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需要撤销行政许可的,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取得化妆品批件延续许可的,自化妆品批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产品不得生产或进口。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30日起实施。此前已提出批件延续申请,由于存在补正资料等情形尚未受理的,申请人应当于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提交批件延续申请;此前已受理但尚未开展技术审评的批件延续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和要求完成审评审批,或者撤回申请并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提交批件延续申请;此前受理并已开展技术审评的批件延续申请,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和要求完成审评审批。
七、此前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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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联合发布《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对《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同时废止。
目录有下列5条具体筛选规则:
一、剧毒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148种。
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明为不稳定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1种。
三、国际海事组织列明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7种。
四、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为类别1或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为类别1的现行禁运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148种(剧毒75种,非剧毒73种)。
五、《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禁运的危险化学品但不符合上述规定之外的,禁止以散装形式在内河运输,共85种。
共计禁运313个品种,其中,全面禁运228个,禁止散装运输8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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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
2019年5月22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健委委拟定了《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需于2019年6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此次立项计划的征求意见标准中,有7项是与食品相关产品相关的标准,具体信息如下表:
序号 | 建议项目名称 | 制定/修订 | 建议承担单位 |
37 | 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 | 制定 | 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暨南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
47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方法验证和确认通则 | 制定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接触材料方法验证协作组 |
54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氟迁移量的测定 | 制定 | 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5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游离酚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46-2016) | 修订 | 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江南大学 |
5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GB?31604.47-2016) | 修订 |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
5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30-2016) | 修订 | 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
58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异噻唑啉酮类化合物迁移量的测定 | 制定 |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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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6项食品接触材料相关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年5月22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健委组织拟订了6项食品接触材料相关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7月20日前登录
具体标准信息如下: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征求意见稿)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4,4-磺酰基二苯酚迁移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N-亚硝胺类化合物迁移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芳香族伯胺迁移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壬基酚迁移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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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C14-C18和C16-C18-不饱和脂肪酸等7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
2019年5月22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C14-C18和C16-C18-不饱和脂肪酸等7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6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7种新品种,包括1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接触用添加剂,4种食品接触用新添加剂,以及2种食品接触用新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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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7月2日,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的通知——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开展地方标准清理等工作。
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方面,在工作职责,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标准编号和地方标准备案流程四个方面给出管理要求。并且要求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评估中心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备案系统(http://dfbz.cfsa.net.cn)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食品评估中心根据需要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对备案的地方标准进行研究,未发现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等问题的,在备案系统公布备案信息(包括地方标准目录、标准文本);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相关省份。
在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面,在明确任务分工和有序开展清理工作两个方面给出要求。各省份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食品评估中心。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逐项研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清理意见,于8月5日前将清理意见报送食品评估中心,并将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按流程提交备案。9月15日前,食品评估中心向各地反馈意见建议,并对符合要求的地方标准在备案系统公布备案信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食品评估中心意见建议,完善清理意见,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意见处理情况、清理意见及结论等),于10月15日前报送食品评估中心。食品评估中心对各地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15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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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公开征求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2019年6月18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C.I.分散紫026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7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食品安全评估中心。
此次征求意见的两个物质,一个是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接触用添加剂;另一个申请为食品接触用树脂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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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甲醇在挡风玻璃上限制使用在欧盟生效
欧盟对消费者挡风玻璃清洗和解冻液中甲醇的限制已于今天生效。
它遵循波兰的提案,限制了流体中大于等于0.6%的浓度,旨在防止饮用液体的慢性酗酒者意外甲醇中毒。
预计还可以防止儿童意外摄入中毒。 但仍然允许甲醇的工业和专业用途。
REACH和CLP中心:SVHC授权
REACH附件XIV(授权清单)中包含的SVHC物质要求REACH授权。
为了从所谓的过渡安排中受益,授权申请必须在授权列表条目中给出的*新申请日期之前提交。
过渡性安排意味着申请人及其下游用户(如果相关)可以在截止日期之后继续使用,如果他们的决定尚未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也可在授权清单条目中给出。
如果委员会接受授权申请,则所涉及的使用将受到有时限的审查。在此期间结束时,授权持有人必须提交审查报告或停止或替代该物质的使用。授予的审查期限的长短取决于若干因素,例如备选方案的可用性,运营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的确定程度。
审核报告
如果授权持有人在授予的审核期内未找到合适的替代方案,则持有人可以提交审核报告以继续使用。审查报告基本上是授权的重新申请,包括对原始申请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更新(化学品安全报告(CSR),替代品分析(AoA)和社会经济评估(SEA),如果适用)说明变更内容的解释性说明以及委员会决定中给出的使用条件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为了从过渡安排中受益,本审查报告必须在审查期结束前至少18个月提交,即使委员会*终未对其审查报告作出决定,授权持有人仍可继续在审查期间使用。审核报告的提交次数没有限制。基本上,只要满足授权的先决条件(即,如果没有合适的替代方案并且社会经济利益超过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风险),根据REACH可以“永远”重新申请授权。
上游授权持有人
在上游持有者考虑通过提交审核报告来更新现有授权的情况下,下游用户基本上可以选择:
上游审查报告涵盖,假设上游行为者希望继续覆盖使用;或
提交自己的下游用户初始申请以进行授权。
这可以进一步作为单个下游用户或下游用户组来完成,作为用于授权的联合应用的一部分。
因此,从下游用户的角度来看,需要考虑提交新的初始下游用户应用程序以进行授权的利弊。
委员会采用REACH授权决定
欧盟委员会已就三种SVHC物质-重铬酸钠,双(2-甲氧基乙基)醚(二甘醇二甲醚)和砷酸的应用申请作出决定。
它们在2017年夏末/秋季被列入REACH附件XIV - 授权清单。
- 在氨吸收深度冷却系统中使用重铬酸钠作为缓蚀剂,应用于石油萃余液的脱蜡和除油工艺步骤。推荐的审核期为2031年6月12日。该物质具有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CMR)特性。
- 双(2-甲氧基乙基)醚(二甘醇二甲醚)作为溶剂用于合成抗HIV活性药物成分达匹维林的用途。 这种使用再生毒素的推荐审查期是2026年6月12日。
- 工业用砷酸处理铜箔,用于制造印刷电路板。 该决定将于2024年8月22日进行审查。砷酸是一种致癌物质。
ECHA的委员会对一个限制和10个统一分类和标签意见作出结论
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支持荷兰的限制提案,不会将颗粒和覆盖物放在市场上如果材料中的多环芳烃(PAHs)超过20毫克/千克。 关于SEAC意见的公众咨询将很快开始,预计委员会将在其9月会议上通过意见。
RAC还就统一分类和标签采纳了10条意见,包括对生物杀灭剂产品和/或植物保护产品中使用的7种活性物质和工业化学品中3种活性物质的意见。RAC和SEAC就使用三氧化铬的八份意见草案达成了一致意见。 此外,RAC和SEAC讨论了ECHA于2019年2月收到的11份授权申请中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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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EU) 2019/698增设氯咪巴唑使用条件
欧盟委员会已通过对化妆品法规的修订2019/698,增加了对氯咪巴唑在化妆品中用作防腐剂和非防腐剂的使用限制。
根据*新规定,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 使用,在面霜、护发液和足部护理产品中的*大浓度为0.2%,在冲洗类洗发产品中为0.5%。
当用作非防腐剂时,该物质仅限于在冲洗类洗发产品中用作去头屑剂,允许使用的*高浓度可达2%。
从2019年11月27日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化妆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市;从2020年2月27日起,已上市的化妆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UNECE出版了GHS第八修订版的印刷版本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出版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8修订版(GHS,Rev.8)的印刷版。 电子版本预计将在今年夏季发布。
修订包括:
- 新的分类标准;
- 新的防护图形;
- 附件3和附件7的修订;
- 套装或工具包的新标签示例;
- 关于粉尘爆炸危险的新附件;
- 使用体外/离体数据和非测试方法评估皮肤腐蚀和皮肤刺激的新规定,等。
该出版物的副本目前仅有英文版,可从联合国书店订购(见下面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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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布关于聚合物CAS 1227937-46-3使用安全性意见
2019年4月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发表了一份关于亚磷酸三苯酯与α-羟基ω-羟基聚[氧(甲基-1,2-乙烷二基)] C10-16烷基酯的聚合物(CAS号 1227937-46-3)在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的安全性意见。企业在2018年5月首次递交卷宗,并在2019年2月进行了补正。
专家小组得出的结论是,在下面条件下用于高抗冲聚苯乙烯材料和制品时,这些物质不会引发对于消费者的安全问题:
- 不超过0.2%w / w;
- 在室温及以下长期储存,包括热灌装和/或加热至100°C*多两小时;
- 其迁移量不超过0.05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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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向WTO通报EU 10/2011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新修订案
2019年5月8日,欧盟向WTO通报了关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修订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于7月7日截止。该法案一旦生效,不符合新规则的塑料材料和物品不能在法规生效12个月后进入欧盟市场。
该修订案意在审查新物质聚((R)-3-羟基丁酸-co-(R)-3-羟基己酸酯)。该修正案将修改该法规的附件I,其中包括相关单体,起始物质,从微生物发酵获得的大分子,添加剂和聚合物生产助剂。此次修订源于今年1月EFSA发布的评估意见,可以扩大该物质的使用范围。在满足下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聚合物混合使用,预期接触全部食品类型都被认为是安全的:
- 室温或低于室温下接触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包括热填充或短暂加热阶段,确保分子量低于1000 Da的所有低聚物的迁移不超过5.0 mg/kg
- 在室温或低于室温下接触不到6个月,包括热填充或短暂加热阶段,只要满足相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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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指令(EU) 2019/904减少塑料制品对环境的影响
2019年6月5日,欧盟发布指令(EU) 2019/904减少塑料制品对环境的影响。该指令将在20天后正式生效。
该指令重点指出一次性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的定义和范畴,如食品容器(有盖子或没有盖子)承装即食食品、在容器中食用的食品、或无进一步加工的情况下食用的食品等;但不包括饮料容器、盘子和包装。并且指令还给出这类用于食品接触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禁限用物质。对于如何具体判别是否属于一次性食品接触塑料制品,后续欧盟会出具指南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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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国提出法案在2022年前全面禁止食品包装中的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
2019年5月17日,美国众议院代表黛比·丁格尔提出了一项法案,“禁止食品包装中的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
该法案可能被称为“2019年-保护食品容器不被PFASs污染”(HR 2827)。这项法案用来修订“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如果此项法案生效,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将在2022年前禁止该物质用于任何与食品接触的物品,包括包装,炊具和食品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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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发布了一份指南文件,该指南意在针对与婴儿配方奶粉和/或人类母乳接触的食品接触物质应如何准备食品接触通知(FCN)给出建议。该文件适用的产品包括液体和粉状配方的包装,以及婴儿奶瓶,瓶插和奶嘴。目前该指南在FDA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这种类型的FCN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证明该物质在其预期用途中是安全的。 该文件“旨在提供具体指导,以帮助制造商或供应商在这些应用中使用的物质安全评估中提交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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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6日,美国缅因州通过一项LD1433法案,该法案旨在降低包装中的有害物质以此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该法案所涵盖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包括“塑料一次性食品服务手套,食品和饮料包装及其组件,如涂料,瓶盖,油墨和标签”。6月13日,该法案已签署成为法律,自2020年起销售这些物品含有“油墨,染料,颜料,粘合剂,稳定剂,涂料,增塑剂或任何其他添加剂,其中有意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的量超过偶然存在量,则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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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伊利诺伊州和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构已就动物试验法案取得进展。
伊利诺伊州SB 241在3月份参议院一致通过。该法案将修订伊利诺伊州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禁止制造商进口或销售使用动物试验生产的化妆品,但有一些例外。
与此同时,5月9日,弗吉尼亚州向其众议院提交了类似的法案。 SB 1642于1月23日以22-18票通过参议院,将授权任何销售动物化妆品的零售商在获悉该产品的剩余库存后180天内出售该产品。但禁止补货,或购买额外的库存。
如果他们通过立法机构并签署成为法律,这两项法案将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可在违规的**天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随后几天可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
内华达州实施化妆品动物试验禁令
内华达州已成为美国*新通过化妆品动物实验禁令的州。该措施(SB 197)于5月28日通过立法机构,并于6月1日由州长Steve Sisolak签署成为法律,将禁止出售任何制造商“知道或理应知道动物试验是由制造商或任何供应商或其代表进行或承包”的妆品。
禁令涵盖了为清洁、美化或卫生目的而使用或引入人体的任何产品。
禁令仅允许2020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测试。就像伊利诺斯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类似立法一样,有几个特例,如果外国、联邦或其他州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测试,则可制定豁免条款。
该法案将于2020年**天生效。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可出售至2020年6月30日。
全球其他地区 亚太经合组织建议各地区到2021年采用GHS第7版
2019年6月13日报道,亚太经合组织(APEC)对GHS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后,为GHS趋同提供了一系列建议,旨在改善化学品贸易。
作为21个环太平洋成员国促进整个亚太地区自由贸易的政府论坛,建议各国考虑:
- 到2021年通过第7次修订GHS;
- 实施自动审查程序,以更新GHS版本;
- 允许对存在子分类选项的构建基块进行灵活分类;以及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关于个别危险类别和浓度阈值的监管论坛。
2019年5月9日,韩国MOEL公布了1月15日通过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主要修正案实施细则草案。除此之外,它还准备了另外72个指导性文件和标准。修订后的法案将于2020年1月16日生效,但更新后的MSDS相关的规则将于一年后的同一日期颁布。实施细则的大部分内容涉及雇主保护工人和分包商的责任增加。要点包括:
- 具有500名或以上全职工人的制造商的强制性安全和健康计划;
- 禁止分包某些类型的工作,以防止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包括电镀)导致职业病;以及
- 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命令暂停作业。
- 某些分包工程需要获得批准,包括在使用1%或以上浓度的硫酸、氢氟酸、硝酸或盐酸的地方改装、拆卸或拆除设施设备。
- 如果某物质的制造或进口量小于100千克/年,则可豁免为研究目的MSDS的提交。
公众咨询将持续到6月3日。
韩国考虑在行业担忧后推迟延长RoHS
去年11月,韩国环境部针对行业担忧重新起草了一项关于RoHS立法的修正案,通过增加产品数量和在其范围内添加四种邻苯二甲酸盐来扩大RoHS的覆盖范围,并予以实施。预计从今年7月开始。但是,所涵盖的扩大产品组数量的生效日期可能将在2020年1月1日。
MoE计划通过以下方式扩大RoHS的范围:
- 将涵盖的产品类型从26种增加到49种;
- 通过添加四种邻苯二甲酸盐,将测试物质的数量从六种增加到十种;
- 修改违规处罚。
日本将采用第六次GHS修订版本,公司有三年时间来过度以保证合规
日本经济产业省和卫生劳动福利部(Meti和MHLW)根据GHS第六修订版联合发布了化学品分类以及标签和安全数据表(SDS)标准。 这些是:
- JIS Z 7252 - 化学品分类标准; 和
- JIS Z 7253 - GHS标签和SDS标准
企业有一个为期三年的过渡期。从2022年5月起企业需强制实施新标准。 在此之前,企业仍可依据2014年的JIS Z 7252和2012年的JIS Z 7253来制作SDS和标签。 这些旧标准与GHS第四修订版一致。
在引入的许多变化中,*新版本新增一种新的脱敏炸药的物理化学危险类别,即稳定或脱敏的爆炸性物质,以避免大规模或快速爆炸。
更新了用于危险类别、类别和其他项目的相关术语,包括:
- 可燃或易燃气体”变为“易燃气体”;
- “超出类别”的分类现在是“无适用类别”。
有关标签和SDS的信息也会更新。例如,如果制造商同意,除了供应商信息外,还可以显示国内制造商的信息。
METI目前正在为更新后的标准编制指导文件,但还没有发布日期。JIS Z 7252和JIS Z 7253可在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网站在线获取。也可以从日本标准协会购买打印版和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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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审查PRTR法征求公开意见,评估化学品暴露的方法有所变化
日本工信部(METI)截止至6月13日前,就PRTR法的框架草案征求公开意见。
主要重点是根据PRTR法选择目标物质进行控制。它建议审查应考虑以下标准:
- 化学危害;
- 化学暴露,如释放到环境中;
- 受管制物质清单可作为PRTR提名的来源。
该草案称,提名的物质应该是已在国内或国际上受到管制的物质。这将包括日本的化学物质控制法(CSCL)和诸如鹿特丹公约等国际条约。
该草案还建议应该更加严格控制持久性和高度累积的生态毒性物质。它建议将这些物质指定为I类指定化学物质。
泰国批准《有害物质法》修订案,简化了化学品进出口流程
泰国主要化学法的*终版本《有害物质法》获得了皇家批准,并于4月3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它将于10月28日生效。
该修订案案的主要变化涉及跨境运输,试图通过区分普通货物和其他进出口货物来简化跨境货物的运输流程,*新修订版做出了两个改变:
- 跨境装运许可证的有效期*长为45天(之前为90天);
- 过境货物必须在海关检查后五天内离开港口。
公司必须申报和申请许可证。根据该法,如果一家公司重新进口或重新出口一种已注册或已通报的物质,则不需要重新注册。然而,要求各公司在泰国境内申报2类和3类危险物质的转移。2类物质受到监测和控制,需要登记;3类物质具有更高的危险性,需要登记和执照。禁止第4类(被认为对人类具有*高风险的*危险物质)的越境运输。
泰国限制防晒化妆品中纳米粒子的使用以及新标签要求已经实施
泰国公共卫生部(MoH)已经限制使用二氧化钛和氧化锌纳米粒子,这些纳米粒子被用作化妆品中的防晒剂。卫生部通知,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的防晒剂清单B.E. 2562(2019),纳入了2017年5月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会议通过的东盟化妆品指令所包含的两种物质的限制。这两种物质的限制是:
- *高浓度为25;和禁止可能导致暴露于使用者肺部的产品。
- 该通知于3月30日生效,即政府公报发布后的第二天。
防晒产品标签
泰国化妆品委员会还发布了关于防晒产品标签的通知。包含MoH通知中列出的任何UV剂的产品必须标有泰语的特定警告。
含有二苯酮-3的产品的标签有具体说明。如果该物质的浓度为0.5%或更高,标签必须披露该成分,并且该产品必须作为防晒剂宣传。如果它低于0.5%并且制造商在产品中使用二苯酮-3作为防腐剂 - 而不是作为防晒剂的活性成分 - 他们不必列出该成分。这适用于化妆品粉底或含有二苯酮-3的面霜,但不作为防晒剂宣传的依据。
新标签要求于3月30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前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公司可以继续销售,但必须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重新贴上产品。
台湾地区颁布化妆品包装标签新规定
台湾已经颁布了新的化妆品标签要求。,该规定于5月30日公布,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在向WTO提交的通知中,该国标准、计量和检验局表示,这些要求将取代已经列出的要求:
- “2006年采用的化妆品标签,传单和包装的指示要求”
- “2001年采用的化妆品中所含成分名称应在外包装上标明的指示要求”。
台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1月底发布了该草案,包括另一项法规草案和修订法规,旨在提高化妆品生产标准并加强消费者保护。
斯里兰卡化学管理法草案预计9月实施,主要关注进口化学品的检验和标签
2019年6月13日报道,斯里兰卡的国家化学品管理政策草案预计将在两到三个月内送达内阁。如果部长们同意这项政策,那么这项政策将被送至国议会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这将成为法律。
政策的要点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则:
- 进口化学品检验;
- 标签;
- 运输;
- 储存;
- 危险设施管理。
澳大利亚NICNAS已经发布了十溴二苯醚(decabde)的*终评估报告,建议“管理”其使用和进口
2019年5月22日报道,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报告得出结论:
“Decabde在土壤、空气和沉积物中具有持久性,在某些生物体中具有生物累积性,但对水生物种或哺乳动物没有剧毒作用。”它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很低,“不产生皮肤或眼睛刺激,也不是皮肤敏感剂”。报告建议政府“管理”其使用和进口。
澳大利亚强制要求上报五溴二苯醚信息
澳大利亚国家化学品管理局(National Chemicals Agency,NICNAS)发布了一项强制性要求,要求五溴二苯醚(pentabde)或含有该物质的物品或混合物的进口商和制造商提供信息。
五溴二苯醚是一种阻燃剂,根据2009年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规定,专门用于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它通常用于家具和汽车座椅的聚氨酯泡沫。
要求必须报告五溴二苯醚的所有数量:
- 已经或将于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纯形式进口混合物或物品;
- 在同一时期内已经或将要包括在物品或混合物中。
企业或使用人还必须报告其浓度和使用情况。呼吁还“鼓励”任何使用五溴二苯醚或含有五溴二苯醚的物品的人提供使用信息。进口商和制造商必须在6月7日前提供此信息。
澳大利亚就从GHS第三修订版转到GHS第7修订版征询公众意见
Safe Work Australia(SWA)正在就工作场所采纳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七次修订的计划进行咨询。SWA表示,建议转到第7修订版,是为了与“主要贸易伙伴”保持一致。
SWA已经制作了一份咨询问卷,其中概述了GHS 3和GHS 7之间的主要变化以及SWA希望得到反馈的特定问题。公众可以通过完成调查问卷或上传提交内容来提供反馈。(请参阅下面的链接)咨询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星期日。
详情请点击以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