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更新汇总:
劳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01-0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于2015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变化亮点如下:
- 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关于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奖励措施由各地方政府决定。
各地政府将会陆续修订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企业应密切关注,以便根据法规要求对公司内部关于婚假和产假的相关政策做出及时调整。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1-01)
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2月30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该《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取消了10天的晚婚假和15天的晚育假;取消了独生子女额外增加的35天产假和男方享受的10天看护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的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女方可以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
3、《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01-01)
《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0月21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可查看应聘人员的居住证,作为验证身份和年龄的辅助手段。
健康安全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11-17)
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以下为修订后《目录》的一些变化要点:
- 对类别进行了调整。2002年发布的《目录》按照危害因素性质和所导致的职业病进行分类,但各类危害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为避免这种交叉重复,本次修订只按照危害因素性质进行分类,调整后的《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类。
- 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随着我国职业病病种的增加,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断变化,本次修订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
- 不包括行业工种举例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原《目录》的行业工种举例与生产工艺有关,种类多、数量大,且不断变化,往往列举不全。因此,本次修订为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关于可能被那些危害因素导致的职业病,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列出。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为《规范》的一些要点:
-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 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 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环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01-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以及其它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中国*低工资标准更新— 2016年1月
地区 | *低工资标准 (人民币/月) |
吉林省:2015年12月1日生效 | |
长春市:市区;吉林市:市区 | 1480 |
四平市:市区;辽源市:市区;通化市:市区;白山市:市区;松原市: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 | 1380 |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其他县(市) | 1280 |
江苏省:2016年1月1日生效 | |
苏州市 | 1820 |
南京市;南通市:市区、海门市、启东市;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无锡市;常州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镇江市;扬州市:市区 | 1770 |
南通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淮安市: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泰州市: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扬州市: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徐州市:市区;连云港市:市区;盐城市:市区、东台市 | 1600 |
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宿迁市;徐州市:铜山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睢宁县、沛县、邳州市;连云港市: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盐城市: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 1400 |
重庆市:2016年1月1日生效 | |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 | 1500 |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 1400 |
辽宁省:2016年1月1日生效 | |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 | 1530 |
大连市: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 | 1430 |
鞍山市: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本溪市:市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营口市;盘锦市: 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 | 1320 |
沈阳市: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 | 1230 |
鞍山市: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辽阳市: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本溪市:本溪县、桓仁县;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大孤山经济区;阜新市;葫芦岛: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盘山县和大洼县;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 | 1200 |
辽阳市:辽阳县、灯塔市;葫芦岛: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锦州市: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 | 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