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行业检测认证
导读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认证对象、检测程序、认证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的改革与发展、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提供了政策保障。
《电子招投标办法》第十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才是合法合规的平台。
2015年8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明确了市场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体系,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015年9月1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施行,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检测认证提供法规支撑和技术标准。
因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由此可见,是否通过“检测认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相当于一张合法“营业资格证”,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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