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欧盟发布了法规(EU) 1272/2013,将8种多环芳烃(PAH)的限制范围从轮胎扩大至在正常和可预见使用条件下直接并且长期或短期但频繁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玩具、儿童护理用品和大众消费品中的
2017年2月,我们已通知贵公司[2],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宣布就按照欧盟
2018年3月7日[3],ECHA发布指南,以帮助消费品行业符合REACH法规附录XVII第50条PAHs的管控范围。该(无法律约束力的)指南提供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来评估某一物品是否在限制范围内,并列出了在限制范围内外的物品和子类别的不完全清单。同时在附件3中列举出了13种在限制范围内的物品或者部件的实例。
根据该指南,多环芳烃可能存在于以下材料中:
˙ 作为自然污染物存在于用于生产橡胶和塑料的矿物油、煤基填充油/增塑油中
˙ 弹性橡胶中有意添加的用以赋予颜色和弹性等特征的炭黑(煤烟)
˙ 含有上述材料的再生轮胎或塑胶材料
˙ 油漆、清漆或涂层,如由合成聚合物制成的塑料涂层
该指南特别纳入两项重要考虑因素,如下列所述:
˙ 物品橡胶或塑料涂层中的PAH含量应单独评估
˙ 公共场所使用的瓷砖/垫子和人工运动场使用的人造草皮为公众所使用,纳入限制范围
附件1和附件3列举了在限制范围内的物品或部件,其中附件3列举了说明性示例。附件2列举了应被视为限制范围外的消费品的示例。
表1简要概括了应视为在限制范围内的,由塑料或橡胶制成,直接且长期或短期重复与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物品或部件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