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求意见稿侧重于解决:
一是明确计量校准的合法性地位,强调市场在配置计量校准服务资源中的作用;
二是明确计量校准服务中服务提供方、监管方和其他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和相互关系;
三是融合我国传统计量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促进我国现代计量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是厘清法制和非法制计量管理的差异,探索对非法制的计量校准管理的新思路。
《征求意见稿》仅将为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列入调整范围。并规定,计量校准机构在取得计量校准委托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且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的溯源途径。《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参照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设置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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