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次修订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以完善。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