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正式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与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管控对象由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到“电器电子产品”,同时,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删除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对国内生产出口的电子电器产品作出的豁免;
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