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美国加州
二氨基甲苯*初在1990年的1月1日通过权威机构的评估后,被列入到《加州65号提案》的“致癌物质清单”中,评估标准为加州法典的第27章第25306部分(Title 27,Cal.Code of Regs.,section 25306)。
2014年10月21日,OEHHA收到了对二氨基甲苯(混合)的危害性质进行复议的请求。美国环保局对二氨基甲苯的评估文件指出,二氨基甲苯的所有同分异构体的致癌风险是充分证明的;但是没有信息表明同分异构体的混合物具有致癌风险。因此,OEHHA要求致癌鉴定中心(CIC)对二氨基甲苯(混合)重新进行评估。
2015年11月4日的公开会议上,CIC明确指出:通过科学有效的测试,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二氨基甲苯(混合)具有致癌特性。因此,二氨基甲苯(混合)移出《加州65号提案》的“致癌物质清单”。
注释:
《加州65号提案》即《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