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制性产品
由于整体监管框架的不同,欧盟CE认证指令在市场监管方面与我国强制性CCC认证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以下从实施监管的主体及作用进行对这两者的比较。
CCC认证实施监管主体及作用
自中国于2002年5月1日全面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以来,国家认监委以完善工作、解决问题、加强监管、提高认证有效性为主要目的,陆续发布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明确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监管的地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认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均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以及检查人员等提出了明确的管理与技术、法律责任的要求,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包括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实施停业整顿、撤销指定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处罚。
国家认监委不参与CCC认证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查处/工作,负责CCC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欧盟实施监管主体及作用
欧盟实施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文件为“安全保护条款程序”。欧盟委员会利用这类条款
为了保证市场监督运作的公正性,市场监督工作必须由各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负责,如质量监督部门、海关、安全监督部门等。市场监督机构应当保证其独立、公正、无偏见,必要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或者根据国家立法保护个人资料。并建立适当的程序,包括:跟进投诉报告有关产品所带来的风险问题;监测事故及引起健康危害的产品;核实是否已采取纠正措施;跟进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并落实安全问题。各成员国市场监管机关其市场监督的能力只限于每个成员国司法辖区内,成员国应告知委员会,他们的市场监督机构和各自的职权范围,委员会将信息传递到其他成员国。
但由于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家层面上采纳法律、标准的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差异,故市场监督的组织架构不尽相同,而且其监督机关使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和实际做法均不尽相同。为使市场监管工作更加有效地运作,这就特别要求在国家监督机构之间要建立适当的沟通和市场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确保欧盟内的保护水平相同。国家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通常是以工作组的方式进行的。因市场监督涉及所有新方法指令中所适用的条款,工作组根据新方法指令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