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领域推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强制性
(1)认证的对象不同。质量管理体系的对象是供方的质量体系,产品认证的对象涉及的是产品特性。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不是该企业的某一产品或服务,而是质量体系本身。当然,质量体系认证必然会涉及到该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有的企业申请包括企业各类产品或服务在内的总的质量体系的认证,有的申请只包括某个或部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体系认证。
(2)认证的依据不同。质量管理体系的依据是供方的质量体系,产品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认证规则。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往往是供方为了对外提供质量保证的需要,故认证依据是有关质量保证模式标准。为了使质量体系认证能与国际做法达到互认接轨,供方*好选用ISO9001、ISO9002、ISO9003标准中的一项。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3)认证的机构都是第三方质量体系或产品认证评价机构。要使供方质量体系认证能有公正性和可信性,认证必须由与被认证单位(供方)在经济上没有利害关系,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担。而这个机构除必须拥有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人员、符合要求的资源和程序外,还必须以其优良的认证实践来赢得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信任,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4)认证获准的标识都是注册和发给证书。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的质量体系,当评定结果判为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企业给予注册和发给证书,列入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名录,并公开发布。获准认证的企业,可在宣传品、展销会和其它促销活动中使用注册标志,但不得将该标志直接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以免与产品认证相混淆。注册标志受法律保护,不得冒用与伪造。
(5)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两大类,其中安全认证往往是属于强制性的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和扩大销售量,一般是企业自愿、主动地提出申请,是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但是不申请认证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自然形成的不信任压力或贸易壁垒的压力,而迫使企业不得不争取进入认证企业的行列,但这不是认证制度或政府法令的强制作用。
(6)ISO9000体系认证与CCC认证的精髓是一致的,许多条款基本相同,但CCC认证是以产品为出发点,忽略管理评审、设计开发、顾客满意、数据
凡其产品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企业,应统筹考虑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两者的关系,将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与ISO9000标准整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管理标准,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复、相互矛盾等现象,使操作者无所适从。
产品认证中的一些特殊要求是对ISO9000族标准的有益补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对采购的要求增加了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进行定期检验的内容,解决了“对合格供方评价控制体系”的问题,定期对供方产品CCC证书(
产品认证中还规定了对*终产品除进行****的例行检验外,还要进行抽样检验,通过更严格、更全面的检验,确定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验证检验人员的工作质量。这是对ISO9000族标准“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补充,措施更为有力。产品认证“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中除了对
企业搞好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CCC认证应采取的措施是:
(1)涉及产品强制认证的企业,建立质量体系时应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运用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统一和兼容的体系文件,既满足体系认证又满足产品认证的要求,这样便于宣贯和操作,避免脱节现象。
(2)管理体系正在运行的企业,当有产品认证要求时,应考虑体系文件换版,在原体系文件的基础上修订,经过策划、编制,在管理评审时确认,避免造成人力、物力浪费和文件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