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出厂包装标签(标识标志)要求

百检网 2021-11-23
  • 农药出厂包装应严格标识标志黏贴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 农药产品包装标签需经核准,核准后不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 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标准及标签内容要求

GB 20813-2006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标注内容

标注说明

是否必须

产品名称,含量,剂型

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执行GB 4839的规定)或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标示。

产品的批准证(号)/登记证号

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登记证号

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

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

净含量

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千克,吨,或毫升,升,千升表示。

产品质量保证期

注明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期,或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或注明产品批号和失效日期

毒性标志

标明农药产品的毒性等级及其标志

注意事项

1.       标明该农药与哪些物质不能相混使用;

2.       标明该农药限制使用的条件,作物和地区(或范围);

3.       标明使用该农药时需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等;

4.       标明该农药已制定国家标准的安全间隔期,一季作物*多使用的次数等;

5.       标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等;

6.       标明该农药中毒急救措施,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等;

7.       标明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贮存和运输方法

环境要求和注意事项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上一致的生产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分装产品应分别标明生产企业和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

除草剂为绿色,杀虫(螨,软体动物)剂为红色,杀菌(线虫)剂为黑色,植物生长调节剂为深黄色,杀鼠剂为蓝色

象形图

标签上应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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