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肉制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陕西省肉制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提出,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肉制品经营者,不得进行肉制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规范》明确,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肉制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应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落实主体责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互联网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包装间应达到规定的清洁管理要求。
《规范》要求,肉制品销售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肉制品经营单位采购肉制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应真实有效,并如实记录填写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期限完整保存。进口肉制品应有其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应当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等,禁止肉制品经营单位销售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肉制品。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肉制品经营者,不得进行肉制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肉制品经营者所设的贮存场所,应向属地监管部门申报并符合食品贮存相关要求,纳入属地监管。
《规范》要求,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上一年度肉制品抽检发现的问题以及总局、省局或相关部门通报的不合格肉制品情况,科学制定本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突出对肉皮冻、腌腊肉、酱卤肉等肉制品的监管力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肉制品,应责令被检查单位依照规定及时召回,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