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阿里巴巴中国站家纺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发布行为和产品质量,特拟定家纺行业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国家及行业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T 8685 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QBT 1193 羽绒羽毛被
QBT 1196 羽绒羽毛枕垫
GBT 24252 蚕丝被
FZT 33008 亚麻凉席
阿里巴巴家纺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家纺产品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套件类、被芯类、枕芯类、夏凉品类、毯/垫类、婚庆家纺、婴童家纺等类目下的所有产品。
2 产品发布规范
2.1 标题发布规范
2.1.1 产品标题需包含“品牌(如有)+产品名称+材质”。
2.1.2 产品标题中不得出现任何产品关键词的罗列堆砌,不允许出现多个品牌等属性词的叠加使用,不得出现与其他品牌或产品相类比的情况,比如“博洋同款四件套”。
2.1.3 产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产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2.2 主图图片发布规范
2.2.1 主图为实物拍摄图且须不少于3张,且每张为像素大于等于750*750的正方形图片。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像素不得大于200*200。
2.2.2 主图图片上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外的水印,不得拼接,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外网导购等文字或图片说明,该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赠品、*折、送*、满*送*等。
主图须按照以下顺序发布:
1)**张:场景化背景的全貌图
2)第二张:细节、材质图
4)第三张:标识标签,OEM/ODM产品该张主图可自定义设计
参考:
**张 正面全貌图 | 第二张 细节、材质图 | 第三张 标识标志 |
2.3 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产品属性必须与实际产品相符且描述完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4 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商家在发布产品时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以下模块:(质量模型中5星的标准建议详情图片共不少于10张)
2.4.1 产品情景:产品家居场景主图,附上产品设计风格、系列介绍,不少于1张。
2.4.2 产品实拍:产品实拍实景图,努力营造产品自身适用场合、风格,提高产品转化,不少于1张。
2.4.3 产品细节:不少于3张,展示产品各角度、面料、花色、AB版面、支数密度、是否带床裙、规格,花边等图文并茂的信息。
2.4.4 产品参数:主要包含以下7个参数。
a) 品牌(OEM/ODM除外)
b) 产品名称
c) 产品规格尺寸(参照格式:床单230*250CM 被套: 240*220CM)
d) 产品成分和含量
说明:
i.含有填充物的家纺产品:应标明面料以及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
ii.由各种纤维加工制成的家纺产品: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如:85% 锦纶,15% 粘纤
e) 产品重量
f) 产品执行标准
g) 产品洗涤说明
参考:
图1:产品参数表
2.4.5 产品标签标示(OEM/ODM产品除外)。
产品标签标示必须符合本行业标准3.1产品标签标示规范的要求。
2.4.6 包装图示:附上产品的内包装,包装盒(袋),物流外包装。
2.4.7 店铺服务详情
a) 订货板块:请说明产品订货流程,并将买家指引到支持订货功能的产品链接;
b) 发货流程及运费说明:请描述买家拍下后卖家提供的发货流程及卖家发货时间。请说明寄样、发货具体运费情况;
c) 售后服务内容:请描述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流程;
d) 公司/店铺概况介绍(必填项):公司/店铺或者生产车间图片。
3 产品质量规范
3.1 产品标签标示规范(OEM/ODM产品除外)
注:产品标签标示是指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产品标签标示必须符合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在阿里巴巴上出售的所有产品的*小销售包装需包含家纺产品使用说明,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3.1.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标明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1.2 产品名称
3.1.3 产品型号和规格
3.1.4 纤维成份及含量
产品应按FZ/T 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志》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详见附录A。
注:
a)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
b)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由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在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
c) 填充物质的纤维含量允差为10%;
d)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3.1.5 维护方法
产品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维护方法,可增加对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
3.1.6 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
3.1.7 安全类别
产品应根据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详见附录B。
3.1.8 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注: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应采用固定在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的形式,床上用品的耐久性标签可缝在产品的边角处。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或团体定制非个人维护的产品,或被包装、陈列、卷折后消费者不易发现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3.2 产品安全性必须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3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4 特殊品类管理规范
4.1 羽绒、羽毛被类市场管理规范
4.1.1 产品定义
a) 羽绒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且绒子含量大于等于50%的被类产品;
b) 羽毛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且绒子含量小于50%的被类产品;
c) 混合羽绒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的混合物,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在羽绒羽毛中绒子含量大于或等于50%的被类产品;
d) 混合羽毛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的混合物,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在羽绒羽毛中绒子含量小于50%的被类产品;
e) 复合羽绒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的混合物,分层分区分别填充,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在羽绒羽毛中绒子含量大于或等于50%的被类产品;
f) 复合羽毛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的混合物,分层分区分别填充,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在羽绒羽毛中绒子含量小于50%的被类产品。
4.1.2 产品标题关键字使用规范
羽绒羽毛被类所使用的关键词,必须根据产品的羽绒羽毛填充物含量及绒子含量,按照本文4.1.1中对各类产品的定义,使用相应的关键词。例如,包含关键词“羽绒被”的被类产品,填充物成分为必须为****羽绒羽毛,且绒子含量必须大于等于50%。
4.2 羽绒羽毛枕、垫市场管理规范
4.2.1 产品定义
a) 羽绒枕(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且绒子含量大于等于50%的枕垫类产品;
b) 羽毛枕(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且绒子含量小于50%的枕垫类产品;
c) 混合羽绒羽毛枕(垫):用羽绒羽毛与其他材料混合填充的枕垫类产品;
d) 复合羽绒羽毛枕(垫):用羽绒羽毛与其他材料分层、分区分别填充的枕垫类产品。
4.2.2 产品标题关键词使用规范
羽绒羽毛枕、垫所使用的关键词,必须根据产品的羽绒羽毛填充物含量及绒子含量,按照本文4.2.1中对各类产品的定义,使用相应的关键词。例如,使用关键词“羽绒枕(垫)”的枕、垫类产品,填充物成分为必须为****羽绒羽毛,且绒子含量必须大于等于50%。
4.3 蚕丝被市场管理规范
4.3.1 产品定义
蚕丝被,是指填充物含桑蚕丝和(或)柞蚕丝50%及以上的被类产品。
4.3.2 产品标题关键词使用规范
包含“蚕丝被”关键词的被类产品,桑蚕丝和(或)柞蚕丝含量必须大于等于50%。
4.4 亚麻凉席市场管理规范
4.4.1 产品定义
亚麻凉席,是指用天然纤维原料亚麻制作的亚麻含量在50%以上的凉席。
4.4.2 产品标题关键词使用规范
包含“亚麻凉席”、“亚麻席”等关键词的夏凉产品,亚麻含量必须大于等于50%。
附录A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志
A.1 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
例1 | 棉**** | 或 | 纯棉 | 或 | 全棉 |
A.2 两种及以上纤维组成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例2)。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例3)
例2 | 60% 棉 30% 聚酯纤维 10% 锦纶 | 棉 60% 聚酯纤维 30% 锦纶 10% |
例3 | 50% 棉 | 50% 粘纤 50% 棉 |
A.3 如果采用提前印好的非耐久性标签,标签上的纤维名称按一定顺序列出,且留有空白处用于填写纤维含量百分比,这种情况不需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A.4 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例4);当产品中有两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其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例5)
例4 | 棉 60% 涤纶 36% 粘纤 4% | 60% 棉 36% 涤纶 4% 其他纤维 |
例5 | 90% 棉 5% 聚酯纤维 3% 粘纤 2% 氨纶 | ||
90% 棉 10% 其他纤维 | |||
|
A.5 含有两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标识其总的含量(见例6和例7)
例6 | 70% 棉 30% 莱赛尔+粘纤 | 例7 | 再生纤维素纤维**** |
A.6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例8)。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见例9)
例8 | 面料:80%羊毛/20%涤纶 里料:****涤纶 |
A.7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的品名和含绒量(或绒子含量)(见例10)
例9 | 面/里料:65%棉/35%涤纶 填充物:****羊毛 | 例10 | 面料:80%棉/20%锦纶 里料:****涤纶 填充物:灰鸭绒(含绒量80%) |
A.8 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例11~例14)。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
例11 | 前片:羊毛65%/腈纶35% 其余:羊毛**** | 例12 | 身:**** 棉 袖:**** 聚酯纤维 |
例13 | 方格:70%羊毛/30%涤纶 条形:60%涤纶/40%粘纤 | 例14 | 红色:****山羊绒 黑色:****羊毛 |
A.9 含有两种或以上明显成分的纱线种类、图案或结构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类纱线、图案或结构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例15、例16和例17)。对纱线种类、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面积较大部分的纤维含量。
例15 | 绒毛:90%棉/10%锦纶 地布:****聚酯纤维 | 63% 棉 30% 涤纶 7% 锦纶 |
例16 | 白色纱:**** 涤纶 绿色纱:**** 粘纤 灰色纱:**** 棉 | 例17 | 烂花:涤纶**** 底布:涤纶60%/棉40% |
A10 由两层及以上材料构成的多层产品,可以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种纤维含量(见例18)
例18 | 外层:50%棉/50%粘纤 内层:****棉 中间层:****涤纶 | 60% 棉 20% 涤纶 20% 粘纤 |
A11 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A12 含有涂层、胶(黏合剂)和薄膜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如果需要,说明是否包含涂层或胶等(见例19和例20)
例19 | 涤纶 **** | 涤纶 75%(含胶) 羊毛 25% |
例20 | 基布:涤纶/棉 | 涤纶/棉(涂层除外) |
附录B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B、C三类,见表B.1
表B.1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
甲醛含量/(mg/kg) | ≦ | 20 | 75 | 300 |
|
PH值* | 4.0~7.5 | 4.0~8.5 | 4.0~9.0 |
| |
染色牢度/级 ≥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 |
异味 | 无 |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 |||
a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c 致癌芳香胺,限量值≤20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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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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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B.2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