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柱的厂房。针对此类建筑的抗震鉴定主要对建筑结构的外观和内在质量进行
1.厂房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承重构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
(2)屋盖构件无严重变形和歪斜。
(3)构件连接处无明显裂缝或松动。
(4)无不均匀沉降。
(5)无砖墙、钢结构构件的其他损伤.
2.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的关键薄弱环节应包括:
(1)6度时,应检查钢筋混凝土天窗架的形式和整体性,排架柱的选型,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的拉结。
(2)7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
(3)8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等和相连建筑物、构筑物导致质量不均匀、刚度不协调的影响。
(4)9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和高低跨柱列上柱的构造。
3.A类厂房的抗震鉴定
针对A类厂房,应检查结构布置、构件构造、支撑、结构构件连接和墙体连接构造等;当检查的各项均符合要求时,一般情况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但对以下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1)8、9度时,厂房的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双向柱距不小于12m、无桥式吊车且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厂房;高大山墙的抗风柱;9度时,还应验算排架柱;
(2)8、9度时,锯齿形厂房的牛腿柱;
(3)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结构体系复杂或改造较多的其他厂房。
4.B类厂房的抗震鉴定
B类厂房,应检查结构布置、构件构造、支撑、结构构件连接和墙体连接构造等,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抗震验算时,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两端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B类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当抗震构造措施符合本章规定时,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他B类厂房,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计算。
5.当关键薄弱环节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