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开展2018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检网 2021-12-01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公安派出所:
现将《象山县开展2018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象山县公安局   象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象山县开展2018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全面加强单位内部防控网建设。根据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治安安全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甬公通字〔2017〕1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继续深化开展2018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简称“创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确保“创安”工作全面开展,形成全社会参与良好氛围,以2018年度前原“创安”单位为基数,力争提质增量达到:辖区内拟新增创建县级“治安安全单位”达原县级“治安安全单位”25%以上,原县级“治安安全单位”提升为市级“治安安全单位”达到20%,原市级“治安安全单位”提升为市星级“治安安全单位”达到5%。


二、创建范围
  “创安”活动评估范围为全县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内河水域客运货运港区和码头、内河水域风景区,涉电涉油涉气企业、金融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2018年度,在已创建的基础上,重点把加油站点、寄递法人企业、长输管道企业、银行二级支行、各级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及规模工贸企业(以所属镇乡街道划分)等纳入“创安”活动范围。


三、评估标准
  根据《象山县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评估办法》(附件1),各镇乡(街道)综治办、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对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逐项检查评估。评估总分达85分以上的单位,经审核批准,确定为县(市)级“治安安全单位”;并根据《宁波市星级治安安全单位考评办法》(附件2),按权限确定宁波市治安安全单位和三星级治安安全单位,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晋级条件的单位择优推荐四星级、五星级候选单位。


四、评估方式
  2018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评估工作自下而上进行。
  1.县级治安安全单位必须做到治安保卫工作扎实有效,保卫组织健全并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具有示范导向作用。
  2.经检查合格,确定为象山县治安安全单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发文公布;省、市 “治安安全单位”分别由省、市“创安”领导小组发给奖状,通报表彰。
  3.县“创安”活动领导小组对各镇乡街道、公安派出所“创安”活动整体开展情况按照《象山县创建治安安全单位工作考评办法》(附件3)进行督查、考评,考评成绩按比例计入镇乡街道和县级各部门平安综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派出所业务工作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创安”工作,成立由县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励日耐为组长,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林江为副组长的全县“创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大队长胡繁荣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创安”及评估工作。各镇乡(街道)、公安派出所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创安”活动,加强对“创安”单位的业务指导、督查、评估等工作。
  (二)提高科技信息化应用管理。结合全市公安机关“云上公安、智能防控”**战略和基层基础建设,深入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以派出所平台为依托,强化单位内部基础信息采集,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地理信息以及“三防”建设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录入单位职工、临聘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逐户清查、及时入库内部单位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加强学校、医院、寄递等社会信息数据整合,借助“雪亮工程”建设的契机,推动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国计民生等单位视频监控的布局建设。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和交流共享,强化民警信息化应用培训,确保全员会使用、人人能采集、信息可共享,为单位内部安全工作实现及时预警、精确打击、严密防控提供有力支撑。
  (三)严格规范评估。各镇乡(街道)、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照《象山县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评估办法》规定,对推荐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严格把关,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同时,对单位内部存在的职工参与邪教组织的串联、聚集滋事、反动宣传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50人以上上访人员冲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等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因环境污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杀人、伤害致死、强奸、绑架、爆炸、放火、投毒、劫持等八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8万元以上现金或20万元以上财物被盗抢案件的;发生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被盗、丢失和非法转让等情况的,严格执行“一票否决”,视为治安不合格单位。治安不合格单位将取消本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并督促其落实措施加以整改。
  (四)认真宣传总结。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广泛宣传开展治安安全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总结推广治安安全单位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工作做法,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在开展治安安全单位评估的同时,要认真核查本级创安单位信息,按照比例要求纸质和电子文档上报市级治安安全单位名单、县级治安安全名单和新增治安安全名单(附件4)。请于6月15日前,按照要求上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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