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自己的房子被认定成了危房怎么办?

百检网 2021-12-01

依照现在的房价,按说关于那些情愿配合拆迁的拆迁户而言这应该是件喜事,但事不遂人愿,往往在拆迁的进程中会出现各式各样,让拆迁户目瞪口呆的情况,你比如说:给自己遮风挡雨多年的房屋,在规划为建造用地,专业人员判定为了所谓的“危房”,并且还煞有介事的下通知,并期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自行撤除,不然强制撤除之类的。

为什么别家拆迁欢天喜地,到你这就成危房了?别着急,我们是法治国家,让我们用法令的兵器帮你捍卫正当权益。下面请经过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团队承办过的一个案子来通知你:自己的房子被确定成危房怎么办?

 

【案情简介】

许先生在河南省漯河市后谢镇具有承包地和自建房子,一家人依靠这块土地兢兢业业的生活努力奔小康,但去年新城建造规划项目,许先生一家的承包地及自建房子被划入了征收规模,本以为会比及政府人员来谈安顿补偿问题,没想比及的却是一纸《漯河市召陵区后谢镇人民政府强制撤除潍坊通知书》并期限撤除。在向召陵区后谢镇政府提起申述无果,眼看着强制撤除的日子**天接近,许先生经四处打听找到了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团队。通过咨询,王静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发现此次征收中,征收方有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能够通过法令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许先生一家一致同意将自己的拆迁维权事宜托付给北京中师律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团队。在王静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她终究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了满足的拆迁安顿补偿。

 

【承办过程】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介入案件后,**针对作出《漯河市召陵区后谢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危房通知》的后谢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了诉讼程序,在王静律师团队看来,被告主张原告的房屋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安全性鉴定,认定其房屋为危险房屋,房屋牢固性差、宜考虑拆换或重建,如不及时拆除不仅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而且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需在规定时间内立即拆除。但是,在王静律师和团队中其他律师看来,被告所谓的鉴定结论明显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即鉴定前原告尚未向鉴定部门提交任何材料,鉴定程序明显违法;根据原告答辩意见引用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可以申请鉴定,因此本案被告无权申请房屋鉴定。此外,被告在庭上还主张自己拆除原告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系依法拆除。但是在王静律师团队看来,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前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才能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而本案中,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而直接实施强制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经过近王静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有理有力的质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终采纳了王静律师的专业意见,认定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后谢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9日对原告许先生作出的后政强通字(2016)1号《漯河市召陵区后谢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危房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改造有主动申请型也有被动改造型的认定危险房屋是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的程序,可以自己主动申请也可以是行政部门来审查认定,但是经申请或审查后如果认定为危房,也不意味着要强制拆除,这之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的。根据法定程序认定危房的程度不同,采取的措施也有不同,比如修缮等。所以如果拆迁方认定为危房之后,不加以区分,一律要求拆除,甚至都没有走过法定程序,只是找相关人员进行通知,那么我们的当事人就应当注意了,这或许是对方的逼签手段。此时不要慌张,要及时找到专业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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