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茶叶,超市被“罚”“一赔十”

百检网 2021-12-13

    日前,东明县一家超市因销售一盒过期茶叶,按照《食品法》有关规定以商品价10倍的赔偿金赔付消费者500元。
    春节期间,消费者张先生在东明一家超市内购买了一盒价值50元的某品牌茶叶。回家后,张先生才发现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张先生随即到超市要求其赔付10倍价款,但遭到拒绝。于是,张先生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请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东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确认是超市的过错,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经过执法人员调解,张先生*终获得超市的10倍赔偿金500元。
    哪些情况下,“一赔十”能得到兑现?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说,虽然“一赔十”在无形中提高了超市、商场食品的安全系数,但消费者应注意“一赔十”的条件是: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消费者不注意保管,造成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或人为在食品中掺杂异物,这些都不是“一赔十”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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