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已公检未监管棉花参与商品棉竞卖交易的通知(2016年度【商品棉交易】第14号)

百检网 2021-12-15

各涉棉企业、交易商:

  为更好地满足纺织企业购棉需要,经研究,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决定进一步完善现有商品棉交易模式,增加已公检未监管棉花参与商品棉竞卖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有“新疆棉竞卖交易”改为“商品棉竞卖交易”。

  二、已公检未监管棉花是指经过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的公证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但未纳入交易市场监管范围的商品棉。

  三、已公检未监管棉花参与商品棉竞卖交易时,除遵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竞卖交易交割细则(2016年度版)》各项规定外,特别规定如下:

  (一)卖方需按1000元/吨缴纳保证金(卖方如将有关批次商品棉纳入交易市场监管后,可抵免保证金)。

  (二)已公检未监管棉花的质量重量以中国纤维检验局*近一次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为准,公证检验证书在一年有效期内。

  (三)拟参与已公检未监管棉花竞卖交易的卖方需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格式提交棉花质量重量等指标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成交后,卖方在接到交易市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办理提货或货权变更手续。在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后,交易市场向卖方预付85%货款:1、买 方取得提货手续并提货;2、买卖双方及仓库自行完成货权转移,且买方向交易市场出具已完成货权变更并同意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书面说明。买方确认质量重量无异 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卖方按交易市场要求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15%货款,并向买方提供 全额增值税发票。

  (五)卖方需保证买方按时提货。买方取得提货手续5个工作日内因仓库不配合未完成提货的,可提出退货,相应批次棉花作为卖方违约处理。

  (六)买方如对质量重量有异议,可在提货或货权变更后20日内,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检申请表》,由交易市场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提交,交易棉公检的程序和结果反馈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1、交易棉公检后,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级、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马克隆值级等与卖方提供的原验结果不一致的,按买方向交易市场提出交易棉公检当月对应的现货挂牌质量差价表重新结算货款。

  2、异性纤维含量与卖方提供的检验结果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原标注异性纤维扦样所占比例在6%(含6%)以内,交易棉公检异性纤维所占比例在6%至12%(含12%)之间,按152 0173 3840元/吨的标准扣减货款。

  原标注异性纤维扦样所占比例在6%(含6%)以内,交易棉公检异性纤维所占比例在12%以上,按300元/吨的标准扣减货款。

  原标注异性纤维扦样所占比例在6%至12%(含12%)之间,交易棉公检异性纤维所占比例在12%以上,按152 0173 3840元/吨的标准扣减货款。

  3、如果交易棉公检的公定重量结果与卖方提供的原验结果相差幅度超过1%(不含),按交易棉公检结果重新结算货款。

  4、因交易棉公检导致货款计算金额发生差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的情况下,不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卖方可就特定事项进行说明,并在交易系统备注栏中予以明示。在此情况下,有关约定以备注栏所示内容为准,如成交,视为买方接受卖方约定条件。

  (二)本通知其它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交割办法(2016年度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竞卖交易交割细则(2016年度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6年7月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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