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市民周先生报警,称其在*近一次出口贸易中被买方设下信用证陷阱条款(也称“软条款”),导致货款无法兑现,近27万美元的货物被骗。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6年5月,周先生到广交会参展,展会期间与一家香港的公司有了联系。该公司一个叫WILSON的下单员提出*近需要采购一批衬衫面料,几轮下来,双方终于谈好了面料的款式、价格、和数量。随后,WILSON给周先生发了一张美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L/C)。
由于有使用信用证作为付款凭证的经历,周先生开始还算谨慎,马上通过国内银行查证,当得知这张信用证是真的后,便放心与对方谈好了订单,并由WILSON指定的香港货代公司将价值27万美元的一货柜面料发往目的港,同时,周先生也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递交了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资料,等银行通过审核兑付货款。
可到了今年2月份,周先生提交的资料竟然被退回来了,原因是手续不全,这意味着银行拒绝兑付,相应的货款无法拿到。于是,周先生仔细看了退回说明,对照信用证所罗列的要求,才发现上面有一条需要开证申请人(客户)手签资料的条款。
周先生立即联系WILSON催促客户尽快出具手签,然而WILSON却拒绝提供客户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周先生只好赶到香港想与WILSON面谈,但对于WILSON这个人,周先生除了知道英文名字和联系电话外,对他的真实身份一无所知,根本无从查找。
*终,周先生只能回过头来追查货物去向,想通过货代公司控制货物,但发现香港的货代公司居然已经将到达香港的货物进行了委托转运,相当于提走了货物并转移了这批货物的货权,意味着拉回货物的希望也非常渺茫,而且货代公司已经隐匿,连索赔的可能性都不大。周先生这才感觉可能被骗了,匆忙赶到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据悉,根据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信用证金额的**条件是提供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许多进口商或开证银行便利用这一点设置陷阱条款,使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动辄出现不符点,为其拒付货款寻找借口。为避免出口商再中此类陷阱。
义乌警方提醒,经营户要慎重选择贸易伙伴,认真审核信用证,尽量使用船东提单,*好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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