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又到了,不知不觉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两年了。新消保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无论是网络购物、维权举证,还是夸大宣传、信息保护,都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新消保法实施以来,我市法院消费维权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此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公布了违反新消保法的典型案例。
类型:虚假宣传
案例1声称“持有专利”,其实早已过期失效
2015年3月,康先生在一家网店订制了男式系带正装全鳄鱼皮内增高皮鞋5双,总价31000元。收到商品后,康先生不满意,要求退货退款遭拒。康先生起诉,认为网店虚假宣传,侵犯了他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查明,该网店对这款皮鞋进行宣传时,采用了“中国**专业品牌”“全球每卖10双内增高鞋,5双源自某某某”的描述。网店还声称自己是“内增高鞋发明人专利持有者”。实际情况是,网店声称的专利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而且已经过期失效。
法院一审认定,网店属于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康先生作出了错误的决定,构成欺诈,判决被告“退一赔三”。
网店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网店接受康先生的退货,同时退还货款,并支付与货款等额的赔偿。
案例2声称“面料会呼吸”,这种话不能随便说
张先生在一家网站购买了一件男式T恤,商家在网站上宣传,该T恤使用的是“会呼吸的面料”,
鹭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双方协商,商家赔偿张先生4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佳等用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的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新消保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3倍。
【相关数据】
网购纠纷暴增
去年占总数近一半
自新消保法实施以来,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民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其中,财产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网络购物合同、旅游服务合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等纠纷452件;大宗的消费纠纷,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呈现大幅增长的现象,两年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案件2517件。
随着越来越多人加入网购大军,网络购物纠纷数量激增,作为全国网站数量*多的城市之一的厦门,2010至2013年厦门法院受理网络购物类纠纷3件,而仅2015年当年,网络购物纠纷的受案数就达到152 0173 3840件,占当年消费侵权纠纷案件总数(278件)的近一半。
【法官提醒】
维权意识增强了
还得加强证据意识
根据近年来的审判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提醒,虽然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了,但是证据固定意识还须进一步加强。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经常是只有付款收据,对于纠纷的原因、损害发生的过程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导致案件在调查基础事实上耗费了大量资源,同时也削弱了原告的诉讼利益。因此,消费者一旦发生纠纷,应尽可能及时报警,防止在与经营者协商过程中失去取证良机,同时自己还可以利用手机的录音、录像功能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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