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组织的春季调研中,调研组发现,不少纺织企业普遍对“驰名商标”将实施的管理新规定感到困惑:评上了却又不能宣传,那么评“驰名商标”还有什么意义?原本拥有“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对此也很是茫然。
就此,工商部门人士指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消费者及部分企业对此存在认识误区:“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其实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据了解,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的保护,防止被侵权“傍**”,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在过去这些年里,‘驰名商标’被异化了。”据介绍,一些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而弄虚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宗文)
相关链接
新版《商标法》主要修订了什么?
本次修改是《商标法》自152 0173 3840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据悉,我国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但商标审查能力却长期相对滞后,审查周期一度超过3年,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新版《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
★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了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等。
★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新增的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可以不予追究。
★新商标法增加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
★新商标法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