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问实答第24期
本期问答我们挑选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汇总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食品分类问答:
Q1、如何确定一种食品在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分类?有的食品或食品中间原料在本标准中找不到对应的分类,企业想在其中使用添加剂应如何操作?
A: 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可以根据食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等信息,参考食品类别的解释说明,将其归入相应的食品类别,按照本标准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于无法归类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可以暂时归入其他类,按照本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原料生产者应下游食品生产者的要求,加入下游企业生产的*终食品所需的食品添加剂时,则应满足本标准中3.4.2的规定。
Q2、有一些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如何分类?如蛋白型固体饮料应归属蛋白饮料类还是固体饮料类?部分添加剂可以用于蛋白饮料类或者其下子类别,那么该添加剂是否可用于蛋白型固体饮料,使用量该如何规定?
A: 对于部分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应根据其主要产品属性按照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分类原则归入某一类食品类别,按照本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本标准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蛋白固体饮料(14.06.02)属于固体饮料(14.06)。允许用于蛋白饮料的食品添加剂,若明确注明固体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则可以在蛋白固体饮料中使用,使用量按照稀释倍数折算。
Q3、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与其他的食品分类系统不一致,如植脂末在本标准中归类为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在生产许可分类系统中归类为固体饮料,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处理?
A: 出于不同的目的,可能会有不同的食品分类原则和不同的食品分类系统。本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当确定一个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能使用哪些食品添加剂时,应根据本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进行归类。植脂末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按照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带入原则问答:
Q4、食用盐是否允许添加柠檬黄?专门用于生产腌渍蔬莱的腌渍盐是否可以按照腌渍蔬菜的规定使用柠檬黄?
A: 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柠檬黄不允许用于盐及代盐制品。柠檬黄允许用于腌渍的蔬菜,*大使用量为0.1g/kg。按照本标准中3.4.2的规定,当食用盐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腌渍的蔬菜时,根据腌渍的蔬菜工艺需要可以预先在腌制用食用盐中添加柠檬黄,所添加的柠檬黄在腌渍的蔬菜中发挥工艺作用,用量应符合腌渍的蔬菜中柠檬黄的*大使用量,面且在食用盐的标签必须注明只能用于生产腌渍的蔬菜。
Q5、未列入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分类系统中的饮料浓缩液(浓浆)类产品如何使用食品添加剂?可否按照稀释后的相应成品饮料中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A: 鉴于“饮料浓缩液(浓浆)”为用于生产饮料的中间产品,其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是为了饮料生产加工的需要,根据本标准中 3.4.2 的规定可以使用本标准批准在饮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其使用量按应能保证其所生产的饮料中食品添加剂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3、附录A相关问答:
Q6、附录A的A.2条款中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中列举的,是以这三类食品添加剂举例,还是仅指这三类食品添加剂?
A: 仅指这三类食品添加剂。
Q7、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何执行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A: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是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特点,以食品生产原料作为主要分类依据,结合食品加工工艺而建立的,主要适用于加工食品。餐饮环节生产的食品可按照上述食品分类原则明确食品归属类别的,建议结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工艺必要性,按照本标准中相应食品类别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例如,餐饮环节制作的焙烤食品可以按照本标准中焙烤食品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对于餐饮环节的烹调菜肴等食品,由于其品种繁多、属性复杂、食用周期短、生产方式难以标准化等特点,与本标准中规定的食品类别差异较大,难以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归类。其他国家一般以操作规范的形式进行管理。因此,建议由餐饮业监管部门根据本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结合这些食品的加工特点,通过制定加工操作规范等方式另行规定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Q8、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何执行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A: GB 2760- 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是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特点,以食品生产原料作为主要分类依据,结合食品加工工艺而建立的。其中未单独规定保健食品类别。具有普通食品通常形态的保健食品可按照上述食品分类原则明确食品归属类别,按照本标准和GB152 0173 384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例如酒类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可以参照酒类的规定执行。
胶囊、片剂、丸剂、膏剂等非普通食品通常形态的保健食品,由于其不符合本标准和GB152 0173 384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分类原则,在技术层面难以对其进行归类,建议由保健食品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另行规定这些类型保健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Q9、牛奶来源的磷脂是否可以执行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磷脂的规定?
A: 牛奶来源的磷脂可以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磷脂的规定执行。
Q10、粉皮中能否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A: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公告。2015年第1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批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粉丝、粉条,残留量为200mg/kg (以干样品中铝计)。由于干制粉皮和湿制粉皮类产品的生产原料、加工工艺与粉丝粉条的基本一致,只是产品形态不同,因此,该类产品可以参照执行2015年1号公告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在粉丝,粉条中的使用规定。
4、附录B相关问答:
Q1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除了添加剂香兰素以外,能否添加其他香料?
A: 2008年原卫生部第2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规定,综合上述公告和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B的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只能使用香兰素,*大使用量为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辅助食品中的使用量。
5、附录C相关问答:
Q12、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有些物质既是一般的食品添加剂,又是加工助剂,如碳酸钠、氯化钾,在使用时如何进行区别?如何理解加工助制的“除去”?在终产品制作前已经进行中和反应了,算“除去”吗?在预包装食品标签如何进行标识?
A: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主要在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附录C规定的加工助剂主要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发挥工艺作用,不在所生产的*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当一种物质既在附录A,又在附录C时,应根据所发挥的功能作用,按照相应的规定使用。加工助剂的“除去”可以有多种方式,应根据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进行判定。作为附录A中的添加剂使用时,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进行标注;若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则不需要标注。
Q13、蛋清粉作为澄清剂在葡萄酒生产中使用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畴?
A: 蛋清粉作为澄清剂在葡萄酒生产中使用发挥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功能,但是鉴于其为常用的食品原料,建议蛋清粉不按照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
Q14、在鸡爪的生产过程中能否按照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使用过氧化氢?
A: 在鸡爪生产加工过程加入过氧化氢的主要目的是在产品中发挥漂白剂和防腐剂的功能,用于改善产品的色泽和延长产品的储存期,这种使用情况不符合加工助剂的定义和使用原则。因此,过氧化氢不能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鸡爪的加工过程。
内容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