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务网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保障消费者权益,12月1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及缓解视疲劳、增强免疫力、抗氧化等3个保健功能的名称及释义(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份《关于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管理的意见》内容涉及到哪些方面?有哪些改进?小编今天就来整理一番。
一、保健功能声称的分类
保健功能声称分为两类,营养素补充剂声称主要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功能声称描述为“补充XXX”;一般功能声称是指通过摄入某种产品(成分)帮助人体某种器官(系统)继续保持正常状态,或改善某种器官(系统)功能或相关指标的疾病临界状态,促进人体健康。
二、保健功能声称的表述
此次改革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功能声称表述方式,将功能声称用语分为三种:一是共识性声称。标识为“有科学文献依据支持该产品具有…的功能”;二是可信级限定性声称。标识为“有部分科学文献依据,并经小样本人体食用验证该产品具有…的功能”;三是可能级限定性声称。标识为“有部分科学文献依据和动物试验数据支持该产品具有…的功能,未经人体食用验证”。
三、保健功能声称的验证方法和评价原则
验证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人体食用验证;二是动物试验验证;三是科学文献依据。
此外,CFDA还首次在征求意见中提出将放开功能评价方法,即组织研究制定《保健功能评价指导原则》作为指导企业研发验证的基本遵循,企业可根据产品的作用机理和研发情况,选择推荐性的功能评价方法或者自主研发、调整功能验证试验方法,对产品功效进行验证,并在申请资料中详细说明。
四、上市产品的标识
一是功能声称标识。自2018年1月1日起,上市保健食品应当根据原注册申请材料中的具体评价依据(动物试验或人体食用验证),在产品说明书注意事项中标识功能声称的科学依据及限定性用语。
二是产品名称标识。产品名称经批准变更后,批准变更之日起2年内,生产企业可以在新产品名称后标注原产品名称,原产品名称字体不得大于新产品名称所用字体的1/2。
一直以来,我国保健品市场存在定义不清晰、功能评价局限性等现状,各种夸大虚假宣传现象屡有发生,自去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后,国家食药监总局一直积*研究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称、释义和适用范围,并拟改进提高保健功能学评价方法。此次《关于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管理的意见》的出台,也体现了我国对规范保健品市场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