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近日在上海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会上,北京、上海等10余位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室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提出了诸多建议。
近年来,我国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取得了显著成效。
北京主要完成了两方面工作:强化主体信用的登记管理,北京在2014年即构建北京市农产品监管信息体系,涉及包括主体模块和检测模块在内的8个模块;探索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涉及七方面,目前还在调整中。下一步,北京将结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试行,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
上海重点完成了强化生产主体信用档案管理、推进基层监管队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等工作,下一步将按计划加快推动今年的信用工作。
江苏省主要推进了四方面工作。一是起草了《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正在试点使用。二是做了两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对象信用档案,对农、畜、水三类主体进行分类,确定省级重点监管对象,开发了电子信息档案的信息采集系统;在3个县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的试点。三是提供三项基础保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调研;目前已着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系统的开发,实现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的电子化;将信用评价纳入全省社会信用考核重点任务清单。四是抓住四项工作重点:实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示范行业创建行动,在全省选择了20个行业进行监管示范行业创建;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系统纳入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统一规划,数据共享;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与省公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时上传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构建联合惩戒。下一步,江苏将按照先出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试点的路线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浙江省通过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办法、信用征集、修复等内容,试点了3个县,目前看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在原有的追溯系统基础上开发了农产品主体信用评价平台,2.3万家规模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已共享至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互联网+监管”“双随机”进行推送。配套出台文件政策,今年8月开始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农药化肥登记购买管理条例和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绩效评价办法。
海南省主要完成了将合格证的电子信息化系统纳入海南省**期大数据三农系统,在全省216个乡镇等设置了电子合格证信息化服务网点,实现对主体信息的一次采集;将农安信用系统纳入大数据二期建设等工作。
山东省主要推进三方面工作:一是搭建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平台,纳入40多万家市场主体,形成主体数据库;二是出台《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红黑名单》,与发改委信用进行等级对接;三是明确工作程序,信息征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等环节。下一步,山东将用2—3年时间,实现非人为干预的自动化信用评价,形成与发改信用的对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挥积*作用。
广东省从信息采集、提交、应用三个方面推动相关工作,利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倒逼市场主体诚信生产。在信用应用方面,广东也在探索信用与金融保险的结合。下一步,广东将加大推进力度,加强部门衔接,提升监管效能,综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减轻企业的重复操作。
福建省主要推进了主体备案、建立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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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在农产品质量监管平台设置了信用评价模块,从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管理、企业市场监管情况、政府监管四方面对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值进行综合评价。目前,工作处于初步阶段。下一步,陕西省考虑在追溯标签上增加信用评价结果展示。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北京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便于各省统一操作;出台关于农安信用联合惩戒的指导意见,便于各省指导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浙江省提出,目前工作存在问题包括主体信息采集困难,主体自身的积*性不高,主动意愿不强。在政府背书方面,为防范风险,建议从黑名单制度开始起步。下一步,浙江省将在政策扶持和联合惩戒方面发力,同时夯实主体库,推动信用工作。
海南省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农安信用评价指标、等级确定、评价流程等。对失信主体而言,农业农村部门的惩戒不足以引起重视,真正对其具备影响的是社会各方的联合惩戒。
福建省建议,针对目前存在的信用评价问题,包括指标体系不统一、评价标准不统一、信用应用场景不清晰等,应出台全国统一性的指导性意见。
陕西省建议,国家层面出台信用评价细则和管理办法,各个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加快推动信用评价工作。
如何更好地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与会者建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国家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规划,建议出台农安信用管理办法和农安信用评价准则,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统一,解决好农安信用管理一致、农安评价结果互认和农安信用数据共享情况。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研究界定农安信用管理中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关系以及与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追溯制度、风险监测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三是加快拓展农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领域,优先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相结合,积*推动在绿色有机认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农药兽药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应用,充分调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性。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参加了会议,并介绍了所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