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达10个小时的马拉松谈判,中国、欧盟贸易代表团于6月11日凌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已知的《备忌录》主要内容,我们基本上可以认为,在这场对欧纺织品贸易争端中,中国取得了比较令人满意的结果。
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备忘录》,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这项承诺意味着这场中欧纺织品贸易争端,就此终结,中欧双方在*后一分钟,避免了两败俱伤的贸易战。
第二、我国为10类受调查纺织品,争得了比较合理的出口增长空间。无疑,欧盟方面仅仅对中国上述10类纺织品停止特保调查是不够的,由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款规定,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在2008年之前,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可以将进口中国纺织品年度增长率限制在7.5%以内,如果规定中国纺织品对欧出口年度增长率不超过7.5%,对于我们的纺织服装企业而言,结果就与遭受对方特保限制一样,我们实质上等于谈判失败。只有双方确定超过7.5%的中国纺织品对欧出口年度增长率,我们关于这10类受调查纺织品的谈判才算得上成功。
这项《备忘录》规定,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期间内,对上述10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其中套头衫、男裤、女衬衫3类2005年增长8%,2006、2007年均增长10%;T恤衫、连衣裙、胸衣、亚麻纱4类每年递增10%,棉布、床单、桌布每年递增12.5%,增长率高于遭受特保情况下的增长率。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停止特保调查,中国不仅赢得了面子,而且赢得了里子。
无须讳言,8%~12.5%的年度增长率,看起来并不算很高。
欧盟对外贸易协会主张对中国纺织品实行自由贸易,按照该协会官员玛利亚·林德尔提出的期望数字,他们希望将进口中国纺织品的增幅上限,设定在17.5%。今年1~4月,我国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出口增长率为18.9%,也大大超过该《备忘录》设定的8%~12.5%的年度增长率。
但我们必须看到,今年年初纺织品出口高增长率的原因,是纺织企业和美、欧进口商担心美欧政府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因而开足马力生产、加快出口,这种高增长率必定不可持续。事实上从3月份开始,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速就逐月下降:1~2月同比增长31.1%,1~3月同比增长20.2%,1~4月同比增长18.9%;……可以相信,即使完全停止特保争端、并且不设定8%~12.5%的年度增长二率,今年全年的纺织品出口增长率,也很难达到18%。因此,8%~12.5%的年度增长率,还算是一个比较宽裕的限额。
当然,如果没有242条款、没有美国和欧盟强加于我们的这场贸易争端扰乱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我国今年的纺织品出口增长率,很有可能超过20%。但在评估国际经贸谈判的成败得失时,我们不能将没有争端的*理想状态,作为评估基准,只能以导致这场谈判的争端状态,作为评估基准。其实,在此次中欧谈判之前,我国业界也普遍并不指望欧盟能完全撤销其特保调查。
进一步分析10类受限制纺织品“合理基数”的确定方法,我们可以发现,对中国而言更多的是利益。
《备忘录》规定,中欧双方对此次遭受特保调查的10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如果*终确定的“合电基数”,低于2004年中国同类商品对欧出口额,那么就很不合理,对我国企业和工人*其不公正,因为2004年纺织品贸易配额尚未完全取消,当年中国对欧、美纺织品出口额低于正常环境中的出口额。
但是在我看来,*终确定的出口基数,只有高于2004年中国同类商品对欧出口额,充分考虑到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增长的潜力,才谈得上“合理”二字。
具体说来,就是要把今年一季度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实际情况,纳入考虑。这个“合理基数”究竟几何,截至本文定稿时,国内有关报道和新闻发布对此仍语焉不详,只是说明《备忘录》规定的年度增长率和基数,适用时间为2005年6月11日~2007年12月31日。
在正常情况下,这意味着确“合理基数”时,应该考虑到今年3国出口增长的情况。
根据欧盟贸易委员网站公布的信息,在10类受调查纺织品中,对欧盟业己正式启动“紧急特保”程序的T恤衫、亚麻纱两类商品,以2004年3月1日~2005年2月末,中国对欧盟出口量为基数;对外8类受调查、但尚未正式启动“紧急特保"程序的纺织品,以2004主4月1日~2005年3月末,中国对欧盟出口量为基数。
换言之,计算确定“合理基数时,把我国对欧纺织品出口高速增长的今年一季度,纳入考虑了。按欧盟方面统计,今年一季度,欧盟从中国进口的10类受调查纺织品与去年同期相比均增长50%以上,其中有4类增长率超过****,增长率超过400%和500%的各有1类。有鉴于此,这种基数计算方法,确实给我国企业带来了不少实惠。对于欧盟方面而言,T恤衫、亚麻生两类纺织品,以2004年3月1日~2005年2月末中国对欧盟出口量为基数,而不是如同另外8类纺织品那样,以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末中国对欧盟出口量为基数也可以看作是从中国方面,得到了一个善意的妥协。
对于中国而言,*大的成功是欧盟承诺在2005~2007年间,对上述10类产品之外的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款;2008年,对所有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对今后纺织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将通过磋商予以解决。
《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款,是悬挂在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项条款授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在2008年之前在一定条件下,对中国纺织品发起特保调查和实施特保措施的权力,令中国企业在此期间,时时刻刻要担心来自进口国特保措施的无妄之灾,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在很大程度上被打乱。
欧盟今年对10类纺织品发起特保调查,但今年欧盟实现一体化的纺织品有35类,即使对10类受调查纺织品做出了比较理想的安排,但对占多数的另外25类纺织品不做出安排,我国企业就仍然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对这25类纺织品也做出新的配额安排,那又将是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巨大倒退。
《备忘录》中所谓欧盟承诺“克制”使用242条款,意思应当是说:今后对其它品种的纺织品,不会像这次挑起争端那样滥用,而是尽可能不使用,即使使用也要事先与中方充分磋商。
如果这几项条款能够得到落实,完全可以保证中国企业在今后几年,无需过分担心来自欧盟的特保措施,在安排生产经营时的不确定性,也将因此更大在降低。
根据上述分析,虽说10类受调查纺织品对欧出口额度,尚待合理分配;欧盟“克制”使用242条款的承诺,还需要落实;与欧盟达成这项《备忘录》,也并不意味着我国对欧纺织品出口,从此可以摆脱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的干扰。但就此次争端而言,我国国民应该可以给我们的谈判团队,打一个不错的分数了。
中欧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这种比较令人满意的“双赢”协议,是双方努力的结果。
**,中方在原则上的坚定性与具体问题上的灵活性自不待言,就欧盟方面而言,此次协议**应归因于欧盟方面对中欧关系大局的正确定位。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谈判结束后有言:中欧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是空话,这次贸易争端圆满解决,表明中欧关系确实不仅好看,而且“好吃”。
其次,表明我们在欧盟内部的反贸易保护主义同盟军,确实发挥了作用。
倘若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在对华纺织品贸易问题上,欧盟决策部门面临比美国商务部门更大的压力。这一方面是因为欧盟纺织服装部门的就业人数,比美国更多。按照欧盟驻华大使赛日·安博先生的说法:目前欧盟纺织服装制造部门就业人数仍有700万,这个数字差不多是美国该部门就业人数的10倍以上;另一方面是因为欧盟的中东欧成员国和期望入盟的其它中东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中有些国家对纺织服装工业的期望相当高。
但欧盟内部主张对中国纺织品实行自由贸易的力量,也相当强大。除了纺织品进口与流通部门、纺织原料出口商、纺织机械厂商和在华投资厂商等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外,英国、德国、瑞典、丹麦等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都是同情中方合理要求的。
这次贸易争端圆满解决,也表明欧盟决策部门摆脱了牺牲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利益,推动欧盟一体化的幻想。
我们注意到,在法国就《欧盟宪法条约》举行全民公决的进程中,许多反对派危言耸听地声称:《欧盟宪法条约》将导致廉价中国商品洪水般横扫欧洲市场,把千百万欧洲人的就业机会席卷而去。
我们也注意到,欧盟贸易部门几乎是在法国5月29日全民公决前夜,正式启动对中国T恤和亚麻纱的“紧急特保”程序(5月27日),未必没有借此取悦对《欧盟宪法条约》某些条款心怀疑窦的选民之意,只是这种企图在5月29日的法国全民公决中遭到粉碎,中国政府也在法国全民公决结果公布之后,立刻宣布取消纺织品出口税,既赶在原定提高纺织品出口税开始日期之前,让世人认识到了中国政府维护本国核心利益的能力和决心,也避免了背上导致《欧盟宪法条约》表决失败的政治包袱。
法国内政部是当地时间5月29日晚23时,宣布欧盟宪法表决失败,新华网于北京时间5月30日6时20分,发布这条新闻,我国财政部网站于5月30日9时5分,公布取消纺织品出口税的决定,时间把握之精确,令人赞叹,如果说这纯属巧合,未免令人难以相信。
中欧就纺织品贸易争端达成协议,无形之中给美国政府增加了合理解决中美纺织品争端的压力。
对于一个对外经贸迅速增长的大国而言,贸易摩擦本属正常,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是对外经贸发展成就的体现,关键在于争端双方应当本着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行事。
实事求是地说,欧盟属于贸易壁垒较高的地区,素有“欧洲堡垒”之称,2004年下半年发起17起倾销调查,高居世界各经济体榜首;欧共体*早针对中国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截至2003年末,欧盟已告对中国商品发起98起反倾销诉讼,是世界各国/地区中对华反倾销诉*多的。至于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在世界也是“素负盛名”。欧盟毕竟比较认同国际公认的规则而不是过分追求单方面强加于人,这是中欧能够就纺织品贸易争端达成协议的重要原因。
美国贸易自由化程度总体而言高于欧盟,但其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原则、单方面强加于人的作风,使得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解决难度较大,更不用说美国国内有一股力,将中国视为对美国利益的*大挑战。这样来看,虽然《备忘录》给美国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借鉴范本,但美国决策者有无意愿借鉴、能否借7月份中美商贸联会之机,解决这个问题,目前还无法断言。
(作者:梅新育 博士后 商务部 研究院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