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时间:20152 0173 3840;链接: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6/t20152 0173 3840_2939281.html)